孩子說不清,“壞叔叔”疑罪從無?這群人出手了!

孩子說不清,“壞叔叔”疑罪從無?這群人出手了!

4151人。4月15日,在最高檢察院通報的今年第一季度檢察辦案數據中,這個數字尤其引人關注,因為這是全國檢察機關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決定起訴的人數。另外,這個數字同比上升的幅度也非常刺眼:2.2%。

性侵未成年人,是一個刺痛社會神經的話題。稚嫩的孩童面對邪惡的黑手,當身心發育都尚不成熟的孩子們甚至連自己遭遇了什麼都無法表述清楚時,家長和身邊的成人該怎樣保存證據,司法機關該如何突破取證難、認定難,用法律武器保護好孩子們?對此,記者近日對話了多名法官、檢察官和心理諮詢工作者。

不要洗澡,馬上報警

“取證難、立案難,一直都是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案的辦案難點。”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第七檢察部副主任李青說,從之前辦過的案件來看,這主要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首當其衝的就是報案不及時,“孩子對這類事情比較懵懂,又多是熟人作案。很多時候,孩子甚至沒有意識到自己被性侵了,比如會下意識地去清洗身體、衣物,這樣就導致定案時缺乏生物檢材等客觀證據”。

同時,這類案件發生的場所也都比較隱蔽,事後也很難補充到現場監控、目擊者等直接證據。

因此,李青強調,如果發生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家長第一時間要做的,不是埋怨、責罵孩子,而是應該問清楚孩子發生了什麼,並第一時間報警。同時,不要洗澡、不要更換衣物,避免生物檢材、痕跡的滅失。

李青介紹,他們曾辦過一個案子:女童被鄰居性侵了,女童除了年齡小,還有智力問題。這樣的案子,定案難上加難。但女童的媽媽很細心,她回家發現女兒床邊有團用過的紙巾,上面有白色的液體,再查看女兒的身體,馬上意識到發生了什麼,毫不猶豫地報警。由於女童媽媽很好地保護了現場和證據,後來鑑定人員在紙巾上提取到了嫌疑人的精液,“要不然,單憑女童的口述,這起案件可能會遇到無法定案的問題”。

“一站式”救助避免二次傷害

對於性侵未成年人案,司法機關必須及時地、儘可能多地提取證據,比如生物痕跡、監控視頻等,並第一時間為被害人制作筆錄,“因為隨著時間推移,孩子的記憶可能會變得模糊、不清晰,其語言表達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響。”李青說

在鄞州區第二醫院,有一個“一站式”詢問場所——鄞州區檢察院未成年人保護站。保護站挺大,有獨立進出的電梯和大門,這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隱私。保護站裡,設有詢問室、身體檢查室、休息等候區和監控室等,其中詢問室、身體檢查室的佈置都是由專業的心理諮詢師設計的,每一處佈置都很溫馨,希望能帶給被害人足夠的安全感。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在偵查、批捕、公訴、審判環節,被害未成年人可能被反覆詢問,不得不一次次地說出自己被侵害的細節和過程,這對被侵害孩子而言,無疑是一種‘二次傷害’。”李青說,將詢問場所設在醫院,可以第一時間提取證據,第一時間為被害人制作筆錄,第一時間對被害人進行身體治療、心理干預,實現對未成年被害人的詢問、取證、檢查一次性到位,既保護了他們的隱私,又讓他們免受二次傷害。詢問室裡有特寫攝像機、全景攝像機、拾音器和交換機等設備,便於對詢問過程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並能將詢問過程刻錄光盤後供後續辦案單位調閱。

藉助沙盤繪畫讀懂孩子內心

近年來,被侵害未成年人有低齡化的趨勢。由於孩子們的年齡很小,有的孩子只有五六歲,認知不足,無法準確地用語言表達,最終導致有些案件無法立案。

“孩子的語言表達能力不足,所以我們不能要求一個孩子像成年人一樣準確表達遭遇了什麼。”杭州合歡心理諮詢中心主任陳淑芳說,她曾以心理諮詢師的身份參與過不少性侵未成年人案中被害人的心理救助。“我們常以沙盤遊戲或者畫畫的方式,去了解孩子的內心以及所受傷害的程度。”陳淑芳介紹,比如有的孩子擺沙盤時擺的都是女娃娃,這可能說明孩子對女性更有安全感,反言之,就是比較排斥、害怕男性。

“先天不足”也能討回公道

客觀證據、直接證據少,被害人陳述證明力較弱,而被告人一般不認罪,是性侵、猥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共同特徵。對這類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難度都很大的案件,壞人是不是就可以肆無忌憚地逃脫法律的制裁,法官在裁判時又該如何綜合評判?溫州市中級法院幹警南凌志、詹智浩就一起猥褻兒童案寫下的案例分析,被省高級法院評為“2019年全省法院十佳案例分析”。

此案中,某小學外聘教師季某以講臺為掩護,假借噓寒問暖,用手撓、摳、摸等方式侵犯多名一年級小學生的私密部位。幾天後,其中一名被害人的家長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庭審中,季某堅持作無罪辯解,不承認有猥褻兒童事實。季某的辯護人也辯稱此案定案證據主要是年僅七八歲的兒童及其家長的主觀言詞證據,不排除誣告陷害的可能,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應宣告季某無罪。

面對被害兒童對“性”和“性侵”無準確認知,表達能力有限,同時唯一客觀證據——案發教室外走廊的監控視頻也無法印證被害人陳述的情況,案子該如何判?針對此案“先天不足”的情況,法官嚴格審查被害人家長報案經過,從被害兒童案發當日放學回家後主動告知父母,用手比劃遭猥褻的情形,其父母隨後分別聯繫學校班主任、同班同學的父母瞭解情況,並建立微信群交流討論等過程,判定報案經過及事態發展符合常理,排除誣告陷害的可能性。

同時,法官又審查證據收集過程,審查被害兒童陳述的親身經歷性,排除非法取證和虛假指控,並依照經驗法則綜合評價全案事實,認為季某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由於季某猥褻多名兒童,且認罪態度較差,予以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之後,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這類案件,不宜適用印證證明模式,而應特別注重受立案程序自然性和言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審查,結合經驗法則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評判。”辦案法官南凌志說。

來源:浙江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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