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赔偿、公开赔礼道歉!鹤峰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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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鹤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覃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人覃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覃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2000元;责令被告覃某某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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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被告人覃某某在2019年6月至7月之间,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邬阳乡一组小地名叫“中岭”的山上,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猎夹捕获野生动物“麂子”4只。经鉴定,覃某某所猎捕的野生动物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俗名:青麂,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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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覃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未经取得狩猎许可证,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覃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覃某某是初犯,认罪认罚,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覃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并通过县融媒体中心向社会检讨。

此案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鹤峰县首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加大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力度,也是建设生态鹤峰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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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峰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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