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復盛馬失前“蹄”:“周欽公流亭豬蹄”商標被裁定為無效!

4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關於第19084159號“周欽公流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歷時一年半,關於“周欽公流亭”商標爭議終於落下帷幕。根據裁定,“周欽公流亭”商標在食用油、豆腐製品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如果青島市城陽區鑫復盛大酒店(以下簡稱“鑫復盛”)沒有在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那麼今後周欽公流亭商標將不能在豬蹄等肉食產品上使用。4月23日,鑫復盛方面告訴記者,接下來公司將提起訴訟,讓法院進行裁決。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不管今後鑫復盛是否上訴,在接到裁定書的即日起,就應該先撤下相關宣傳內容,等待最終法院判決。

鑫復盛馬失前“蹄”:“周欽公流亭豬蹄”商標被裁定為無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周欽公流亭”最終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周欽公流亭”不能用於豬蹄等肉類產品

從2018年開始,青島波尼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波尼亞”)與鑫復盛關於“流亭豬蹄”的商標使用上多次對簿公堂。2018年9月,波尼亞將第19084159號“周欽公流亭”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申請。歷時一年半之後,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最終裁定,爭議商標在食用油、豆腐製品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也就是說今後“周欽公流亭”豬蹄不能再使用“R標”。

鑫復盛馬失前“蹄”:“周欽公流亭豬蹄”商標被裁定為無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查詢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周欽公流亭”在第29類牛肉、火腿等商品上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應予無效宣告。但在食用油、豆腐製品商品上不易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違反相關規定。

調查:2016年註冊,當前電商平臺宣傳仍用“周欽公流亭”豬蹄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商標網查詢,“周欽公流亭”商標於2016年2月4日由青島市城陽區鑫復盛大酒店申請註冊,註冊種類包含豬肉食品、家禽(非活)、魚制食品、醃製蔬菜、蛋、果凍、加工過的瓜子、肉、食用油、豆腐製品。註冊公告日期為2017年3月14日,2018年9月份,收到“無效宣告”的申請收文,2020年4月10日實審裁文發文。

通過《關於第19084159號“周欽公流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記者看到,裁定書於2020年1月2日最終裁定,4月16日向雙方企業送達。隨後記者在多家電商平臺查詢,搜索“流亭豬蹄”目前結果仍然顯示是“周欽公流亭豬蹄”,在官方旗艦店的宣傳中,“周欽公流亭”的相關宣傳內容也並未更改,仍然顯示為“R標”(已在國家商標局進行註冊申請並已經商標局審查通過,成為註冊商標)。

鑫復盛馬失前“蹄”:“周欽公流亭豬蹄”商標被裁定為無效!


電商平臺上,周欽公旗艦店仍用“周欽公流亭”豬蹄作為宣傳

鑫復盛:不認為侵權 將上訴讓法院裁決

4月23日下午,記者聯繫到鑫復盛酒店,相關負責人高先生告訴記者,目前確實已經收到了這份裁定書,但是公司下一步會向法院提起訴訟。關於“周欽公流亭”使用方面,高先生表示,這個他也不認為是商標侵權,“周欽公”是公司創始人的名字,“流亭”是地名,公司將其作為商標使用是正當的。

“如果真的有侵權的行為,當時商標註冊時候就不會通過了。”高先生說,商標註冊有最長達1年的“異議”期,這個期間如果其他企業或個人認為該商標侵權,就會提起異議,如果證據確鑿,“周欽公流亭”的商標不會順利通過。目前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裁定,高先生表示會提起訴訟,讓法院來裁決。

鑫復盛馬失前“蹄”:“周欽公流亭豬蹄”商標被裁定為無效!


電商平臺上,周欽公旗艦店仍用“周欽公流亭”豬蹄作為宣傳

波尼亞:“周欽公流亭”豬蹄今後不能用於商品流通領域

波尼亞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3月30日,波尼亞已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訴訟,請求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審理鑫復盛方面侵犯其“流亭豬蹄“商標專用權。“如果鑫復盛方面服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裁定,那麼以後‘周欽公流亭’就不能流通領域使用了,只能在飯店裡使用。”波尼亞相關負責人介紹,至於鑫復盛方面是否服從裁定,他不予置評。

鑫復盛馬失前“蹄”:“周欽公流亭豬蹄”商標被裁定為無效!


電商平臺上,周欽公旗艦店仍用“周欽公流亭”豬蹄作為宣傳

城陽市監局:鑫復盛應先將宣傳撤下來

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後,鑫復盛方面就不應該繼續使用“周欽公流亭”豬蹄進行宣傳。“之前生產的商品,可以繼續售賣,但是新生產的產品需要進行更改。”工作人員介紹,鑫復盛方面可以繼續提起訴訟,如果最終判決可以使用那麼可恢復,如果維持該裁定,那麼今後鑫復盛方面不能再次使用“周欽公流亭”豬蹄,但是由於“流亭”和“豬蹄”一個屬於地名一個屬於產品原材料,只要在不顯著位置仍然可以使用流亭豬蹄。“比方說標註的商品名稱上,可以用流亭豬蹄,但是不能在顯著位置體現。”工作人員介紹,鑫復盛方面應該先將各個電商平臺及其他渠道的宣傳撤下來。


新聞多一點

國家知識產權局

關於第19084159號“周欽公流亭”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051502號

申請人:青島波尼亞食品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青島市城陽區鑫復盛大酒店

委託代理人:北京市環球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於2018年9月21日對第19084159號“周欽公流亭”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流亭”系列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並使用、註冊,經長期宣傳使用已在行業領域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係。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072848號“流亭LIUTI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2510091號“流亭LIUTI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9168896號

“流亭豬蹄”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2、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主觀惡意,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了商標註冊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同時,爭議商標的註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及(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及(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爭議商標、引證商標信息;

2、申請人簡介;

3、申請人及其品牌產品所獲榮譽;

4、山東省肉類協會出具的證明;

5、山東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書、設計和開發建議書、檢測報告書;

6、申請人產品圖片、網絡銷售截圖;

7、相關媒體對申請人品牌產品的宣傳報道;

8、銷售發票;

9、商標許可使用合同;

10、申請人商標維權資料;

11、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註冊商標信息;

12、“流亭“商標註冊情況;

13、在先判決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二、被申請人對爭議商標的使用遠早於申請人商標的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經長期宣傳使用已獲得較高知名度。三、“流亭”系青島市城陽區街道名稱,直接表示商品的產地。“流亭豬蹄”系商品通用名稱,並直接表示商品的產地、原料等特點,缺乏顯著特徵。四、爭議商標本身不具有欺騙性,亦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不良社會影響。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善意且正當的,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及(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五、申請人已對弓I證商標三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該商標權利狀態不穩定,不構成爭議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綜上,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流亭街道”百度百科、百度地圖;

2、青島市城陽區劉亭街道北部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批前公示;

3、相關媒體對“流亭豬蹄”及被申請人品牌產品的宣傳報道、宣傳使用資料;

4、在先判決書;

5、周氏家族企業信用信息及工商檔案;

6、青島市各類地方誌;

7、被申請人產品所獲榮譽;

8、《感謝信》;

9、《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周氏流亭豬蹄製作技藝在流亭地域發展的情況說明》;

10、申請人企業信用信息。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質證的理由與無效宣告請求基本一致。經審理査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6年2月4日申請註冊,於2017年3月14日獲准註冊,指定使用在第29類肉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二的申請註冊日及獲准註冊日均早於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日,分別核定使用在第29類牛肉、火腿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均為在先有效註冊商標,權利人均為本案申請人。

3、弓〕證商標三由申請人於2016年2月29日申請註冊,該日期晚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4、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9年6月30日作出的(2019)京73民終1572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青島鑫復盛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稱鑫復盛公司)在產品外包裝及宣傳上,將“周欽公”作為商標使用,同時標註了鑫復盛公司的名稱,其系將流亭豬蹄作為菜品名稱的描述性使用,主觀上並沒有攀附申請人的惡意,不會產生混淆的結果。流亭豬蹄不屬於法定的通用名稱,也尚不足以達到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程度。

5、被申請人青島市城陽區鑫復盛大酒店的經營者與鑫復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周相珍。該項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5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鑑於引證商標三的申請註冊日晚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不存在損害弓〕證商標三商標權益的情形。

本案爭議商標獲准註冊日為2017年3月14日,早於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進行審理,相關程序問題適用現行《商標法》進行審理。

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實質內涵已體現於2013年《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根據當事人的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相應具體條款予以審理。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分別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本案中,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29類除食用油、豆腐製品以外的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核定使用的第29類牛肉、火腿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周欽公流亭”文字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中顯著標識之一的“流亭”文字,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組成、含義等方面相近。因此,爭議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並存於上述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29類食用油、豆腐製品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核定使用的第29類牛肉、火腿等商品在所用原料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別,不屬於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並存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不易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爭議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另,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所指“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主要指故意誇大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作用等,從而掩蓋了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騙消費者,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良影響”是指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鑑於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的規定。

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是指爭議商標註冊人在申請註冊商標的時候,釆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註冊的行為,以及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的行為。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存在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擾亂了註冊管理秩序。因此,對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食用油、豆腐製品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鑰

喬炸宏

申瓊珊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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