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餘某某交通肇事案二審判決看我國的刑事司法理念

作者:詹建紅,來源:銜泥雜談。

從餘某某交通肇事案二審判決看我國的刑事司法理念

餘某某交通肇事案引發的討論還在繼續,希望這樣的討論能夠推動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關於此案在“自首”“認罪認罰”“上訴不加刑”認定及處理上的對錯問題,以及是否存在所謂的“權力博弈”問題,大家針鋒相對,可謂觀點紛呈,此處不想再過多地參與。作為一名曾經的法官和檢察官,在這隻想結合該案二審判決所折射出的刑事司法理念,“有立場無深度地”談三點看法。

1.二審判決書的說理是“跛腿式”的,“重實體輕程序”傾向較為嚴重

姑且不論該判決書涉及程序問題的說理是否周延,單就“本院認為”的總結部分而言,該處雖然認定了認罪認罰和刑事和解,但在判決引用《刑事訴訟法》條文時,只列出了關於二審改判的第236條,並沒有引用有關“認罪認罰從寬”“和解從寬”的法律規定,更不用說“不採納量刑建議”“抗訴可以加刑”這類焦點問題的法律規定了。可以說,這種做法表面上看固然是判決書不太關注程序法條文引用的司法慣例使然,實質上與部分司法人員輕視程序法原理與規則的辦案思維不無關係。判決書在說理上花了大量的心血,值得肯定,但整體上對程序問題的關注嚴重不足。對於二審的直接改判,目前公開發表評論的訴訟法學者大多表示質疑,就是明證。

2.二審判決映射的依然是“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的單一公正觀,漠視了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多元價值取向

從1996年的簡易程序,到2012年的刑事和解,再到2018年的認罪認罰從寬及速裁程序的相繼入法,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對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的高度關注是不言而喻的。一個並不複雜的交通肇事案件,有被告人自動到案(無論是否能認定為自首)、也有賠償及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法官還需要用將近2萬字的判決書寫出“N個不支持”的“來龍去脈”,其敬業精神可嘉,但考慮到這一過失犯罪案件本身的性質,判決書有的地方的說理還是讓人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置氣”之感,如關於紀檢幹部身份、被害人近親屬諒解能否對量刑產生影響的問題上,採用的就是雙重標準。鼓勵此風長吹的話,法官“叫苦喊累”雖然自在難免,但不一定能引起大家的“共情”。近年來不斷推進的司法體制改革所大力倡導的訴訟程序繁簡分流(寫到此處,想起了作為主審法官承辦過的諸如被告人15個、單獨或共同作案50餘次、案卷材料多達10大蛇皮袋這類的案件),乃至合作式司法機制的立法設計,又有何意義?

3.二審判決秉持司法的“法條主義”,對辦案社會效果的考量不足

二審判決書雖然專門論及了“宣告緩刑能否取得更好社會效果”這一問題,但主要還是以“罪責刑相應”為由不支持檢察機關及被告人提出的緩刑建議,對於案件中存在的經濟賠償、獲得諒解及家庭困難等情節,則以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或“情理不是法理”為由,機械地予以了駁斥。可以說,透過二審法院的判決,這起簡單的交通肇事案一審程序中的訴訟各方均應遭受否定性評價,被告人、辯護人、檢察機關,甚至一審法院概莫能外。依據二審判決書的認定和說理,社會公眾可以有理由地相信,被告人狡猾(避重就輕地認罪)、辯護人不專業(沒有引導被告人完全認罪)、檢察機關能力不足(量刑建議輕得有點過分)、一審法院業務不精(被告人是否自首都沒弄清)。被害人近親屬可能也很無奈,因為其在檢察機關主持下與被告人達成的諒解對訴訟結果基本沒有什麼意義。此外,在認罪認罰具結書籤署及諒解書出具的過程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檢察機關、被害人近親屬間一定是通過了溝通互動並達到了一定的合意,如考慮現實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賠償“空判”的案例不在少數,被告人因一次性賠償到位(因不清楚被害人的具體情況,160萬元這個數額是否較高暫且不論),獲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是被判決書確認的事實,而從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抗訴理由及被告人的上訴要求來看,其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應該就是為了求得緩刑判決,對於此類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的溝通互動行動和合理訴求,法官不應視而不見。也就是說,一個並不複雜的過失犯罪案件(如此強調,是想表明重大複雜或其他有影響的案件應該另當別論),訴訟程序依法推進的最後結果竟然是,除了二審法院,參與訴訟的其他各方均不滿意,並且還會給社會公眾以審前階段存在“違法合意”和一審法院“沒有依法裁判”的解讀暗示,其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及所產生的社會效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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