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嗎?

【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諮詢法律問題】

當今社會借貸行為時常發生,擔保是有風險的,在進行擔保時擔保人要麼是借款人的親屬、朋友或者有其他利益關係的人或組織,進行擔保時要做好如借款人無法償還,自己就需還款的準備。實踐中一些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後,便擅自變更了雙方約定的借款用途,那麼,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嗎?

網友諮詢:

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嗎?


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嗎?

江蘇謀盛律師事務所潘堯律師解答:

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增加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風險,對此,保證人是否免除保證責任,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借款人未經保證人同意,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出借人將借款實際支付給借款人後,借款人即有權自行支配,出借人對借款人如何使用資金並無監管義務,在出借人未對借款用途變更參與協商的情況下,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二、借款人未經保證人同意,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證合同中明確承諾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且未盡監督義務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三、未經保證人同意,出借人與借款人協商變更借款用途或者有證據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有變更借款用途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向出借人保證將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後,不再承擔責任。若因第三人未盡監督義務造成借款損失的,應當對損失的借款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潘堯律師解析: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在有效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也會發生保證人免責的情形,這對債權人有效地主張債權顯得特別重要。保證人免除或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還有下列幾種:

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擅長經濟法,公司法,破產法具有豐富辦案經驗


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嗎?


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嗎?


免費法律諮詢法妞問答

免費法律諮詢


專欄

關於錢的法律知識點都在這了

作者:法妞問答

19.9幣

3人已購

查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