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行為


最近,有朋友諮詢,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中,購房者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期能否以此主張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不能履行的責任。

我們認為,在合同領域,奉行無過錯原則,即只要造成合同相對方損失,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那麼一般情況下,只要合同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無論其主觀是否存在過錯,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一方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一般在合同無特別約定的情形下,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的,一般也不構成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例如廣州中院認為:“情勢變更事由應為無法預見的、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重大變化的客觀情況,但黃奕嘉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顯然不屬此種情形。”珠海中院認為:“上訴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被羈押,該法律後果是從事非法活動者所應當預見的,也是遵紀守法者所能避免的。且上訴人被羈押後,也完全可以聯繫其親友及時替其償還借款以避免發生違約。故此,上訴人主張的事由不屬於合同法所規定的不可抗力,上訴人以此主張免除其違約責任,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如何認定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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