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閱讀蘇州警方的官方警情通報,
報警群眾用的是“裸奔”,
那我理解就是全裸,赤條條奔跑無牽掛;
警方用的詞是“裸露身體”,
那我理解可能是“半裸”,
身體私密部位有一定程度的暴露。
多少程度?
警方沒具體說,我只能瞎猜。
我是公眾號我不能瞎猜,
她當眾裸露身體可能犯法,
我圍觀傳播,搞不好涉嫌犯罪!
“裸奔”可能犯法
治安處罰法瞭解一下,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這個法條,我做幾點磚家解釋:
一是公共場所。
自己家裡光腚沒事。
不過據說新加坡法律,自己家光腚也可能涉嫌違法。
求科普。
二是故意。
地鐵口的風把夢露的裙子吹露底了,
夢露可以辯稱自己不是故意的。
以及,精神病人的“無意”行為。
三是情節惡劣。
磚家結合法條上下文認為,
上文、下文都在講“猥褻”,
那麼中間講裸露身體的“情節惡劣”,
指的是要有刻意騷擾他人的動機。
否則,膀爺們夏天光著上身,
不也是“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
所以,蘇州這名女子的行為是否違法,目前信息不足,有待警方的進一步通報。
然鵝確鑿的是,五百年前(按照1519年寧王之亂的時間計算),一個蘇州人在南昌的行為,以史書的記載為依據,以現行的法律為準繩,是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
“佯狂使酒,露其醜穢,宸濠不能堪……”《明史》唐伯虎同志在公開場合、裸露身體、騷擾寧王朱宸濠,還騷擾得人家不能堪
。且事後證明,其疑似精神病人的表現是“佯狂使酒”,故具有主觀故意和行為責任能力。
“圍觀”則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瞭解一下: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這不是違法那麼簡單了,這涉嫌犯罪了。
《解釋》規定,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磚家解釋,什麼叫“編造虛假信息”?什麼叫“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
——官方通報只是說“裸露身體”,你怎麼傳成“一絲不掛”了?
——官方通報並沒說該當事人精神狀態,你怎麼就說人家“臭不要臉”了?
什麼叫“起鬨鬧事”?
——po幾張現場照片大家自行感受一下:
《解釋》規定,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則不問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即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時規定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也認定為“情節嚴重”。萬一該當事人或者其親屬出現點精神問題,或者自殘行為啥的,你就攤上事兒了,攤上大事了。
最後,這幾天很多人都在微信頭像上添了一面小國旗。那既然都這麼愛國,不如先學會如何愛人和愛己——愛國愛人愛己先愛法。
ps:
po幾張《老炮兒》截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