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程序知多少之一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资格

胖九昨日发文“法院开庭流程”第二条,就是关于原被告可以提出对双方出庭的异议。

那么今天就详细发表下个人对于法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以及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的理解。

希望各位看客们有不同意见可以留言探讨。

0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行政机关,就是行政案件的被告。通俗点就是公民起诉的政府单位,某局,某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是指的正职负责人或者副职负责人或者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比如某局长,副局长。或者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意思就是民告官要见官。而且要见正职、副职的领导,也就是能拍板,解决争议,解决问题的领导。行政负责人不能出庭则其工作人员要出庭,不能仅仅是律师,则是不见官,也要见员!总之要有行政机关干部重视相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

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有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意思就是:

第一、除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其他人出庭都应当有该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简单的说。被告席上,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了,那么就可以有三个人。即一个负责人,外加一个工作人员、一个律师或者外加两个律师。否则最多只能有两个人出庭,其中包括律师。

第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可不出庭应诉,(“正当理由包括:1、不可抗力。即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2、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例如遭遇交通事故、罹患急症、出国未反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忙、有其他事物需要处理不属于正当事由。”该观点出自最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当中。下附该书封皮。)


庭审程序知多少之一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资格

第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这个说明就要阐述清楚“正当理由”。

胖九遇到过一个行政机关委托了非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庭的情况,随后胖九要求其退出法庭后,只剩下律师开庭。法官虽然当庭说了会发送司法建议。但是胖九没有继续追,有点遗憾。而且,胖九让亲人拍了一张法定代表人在办公室喝茶的照片。这个局长还伪造外出开会的文书给法院作为不出庭的理由。真的让人贻笑大方。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胖九认为重点在“相应”二字上,也就是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要求法院将行政机关在出庭上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

第一百三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再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首先,司法解释对于出庭的“相应”工作人员是作了详细规定的。通俗的说,第一、正式工,临时工是不行的。第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的事业单位综合执法部工作人员)。三是是被诉行政行为承办人,四是政府单位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其次,对于“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也是有要求的。一方面是要求书面授权委托,另一方面是要载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最重要的是相关责任!

相关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6年6月27日)规定: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02、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资格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一)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二)领取工资凭证; (三)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意思是:

第一、律师代理资格是毫无疑问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是设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从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中选拔的,主要是面向基层群众尤其是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便利、收费低廉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代理服务。所以基层服务工作者也是行政诉讼法允许的可委托代理人。但是,根据《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和《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代理本辖区内公民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二、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资格中,近亲属的定义。胖九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三代以内的有姻亲关系的,都可以称为近亲属,能够获得有效代理资格。

第三、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身份获得代理资格的要求。关于司法解释中(三)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要么就是劳动合同,要么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法【2005】12号)规定:“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如果能够提供上述证据,就符合“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的规定。就可以实现有效代理。

第四、关于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相关代理资格。这一块胖九认为,应当是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在同一个社区,社区才会予以推荐。在胖九听庭的过程中,也见到法官同意社区推荐函作为代理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但是强调了只有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同在一个社区,社区推荐才符合逻辑。而事实上,胖九认为,这个证明是最难开的,社区怎么会推荐同社区的熟悉法律的同志去打行政官司呢?这个太不现实了。当然,偶尔有例外,比如胖九就拿到过一回,那个说来就话长了,估计以后也是拿不到了的。

第五、关于社会团体推荐,胖就认为对于需要自诉的公民来说,基本没啥实用性,也没啥好说的了。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副职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副职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经常有人问:“我可以去法院调取开庭的案卷么,法官会给我么?”答案是肯定可以,因为这是法定的。根据胖九的经验,开庭之前肯定不用调卷,开庭之后,上诉之前,案卷肯定在主审法官手里。这个时候,要去找法官要求调卷(助理也行)。如果是上诉以后,那就需要等了。因为案卷很有可能已经移交至二审法院(如果是我,没移交也会说移交了。毕竟上诉了很可能归类了,很难找。)二审判决以后,二审卷宗就在二审法院档案室调阅,一审卷宗就要回一审法院档案室调阅。如果有人说一审案卷没有移交回,还在二审法院。很简单,找二审法院要,要不到就要移交手续。法院与法院之间有移交凭证的,书面的。胖就试过,很灵。因为再审需要用。所以才去调。


最后胖九想说,做事么,认真就好。人家怎么说,咱就怎么做。


还是那句,觉得这文有点用的,请点个关注点个赞。

有不同意见或者批评指正的,请留言,您能留言是胖九的荣幸。

致每一位看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