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發“疫情財”?造假售賣口罩,焦作山陽區法院依法判決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舉國上下,眾志成城,共同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然而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卻利用市場防護口罩緊缺,藉機牟取暴利。

4月27日上午,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利用“三遠一網”遠程庭審系統平臺,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蘇某某、劉某某、劉某、賀某某等4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並當庭宣判。本案庭審過程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全程同步直播。

山陽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在全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2020年1月底至2月14日,被告人蘇某某、劉某某、劉某在河南省博愛縣一棉製品廠內生產一次性口罩約13萬隻,以每隻1元或1.2元價格銷售,先後銷售一次性口罩約7萬隻,非法獲利約8萬元,公安機關在該廠查獲一次性口罩2.4萬隻。

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7日,被告人賀某某分三次從被告人蘇某某處購買一次性口罩共5萬隻,共支付蘇某某貨款6萬元,後以每隻2元的價格在其經營的批發部銷售,先後銷售一次性口罩2.2萬隻,非法獲利4.4萬元,公安機關查獲口罩2.3萬隻。

經鑑定,被告人蘇某某、劉某某、劉某生產、銷售,賀某某銷售的一次性口罩過濾效率不符合標準要求。

山陽區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劉某某、劉某、賀某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不合格的一次性口罩。綜合考慮被告人蘇某某、劉某某、劉某、賀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蘇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劉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賀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人民幣二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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