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簡分流進行時】高陵法院辦結首例司法確認案件

為深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進一步推進司法確認試點工作,高陵區法院主動作為,轉變思路,將特邀調解與司法確認程序無縫對接,實現繁簡分流改革實“簡+快”的目標。

案情簡介:劉某與王某因借款產生糾紛,王某在給付劉某部分借款後對剩餘款項一直未給付,劉某訴至法院。高陵法院立案審查員經審查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案情簡單,標的額小,積極向劉某介紹法院司法確認與特邀調解對接的新舉措,告知司法確認的三大優勢:高效便捷、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零”成本。在劉某自願選擇案件調解後,立案審查員立即案件分流至最高法院人民調解平臺,並委派本院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2020年4月28日上午,雙方當事人在特邀調解員的主持下當場達成調解協議並現場申請司法確認。立案庭庭長在審查後,認為雙方申請人在本院委派特邀調解員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法定條件,裁定調解協議有效。至此,本應通過“起訴、繳費、開庭、宣判”等傳統模式進行訴訟的案件僅在1天內順利結案。


【繁簡分流進行時】高陵法院辦結首例司法確認案件


【繁簡分流進行時】高陵法院辦結首例司法確認案件

優化司法確認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中一項重要試點工作,高陵法院針對人民群眾日益多元化訴求,充分調動發揮社會各界調解資源的共享,推動各種矛盾的訴前有效化解,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節省訴訟成本,更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獲得感。


【繁簡分流進行時】高陵法院辦結首例司法確認案件

法官有話說:

將特邀調解案件引導進入司法確認渠道,是為人民群眾提供了更多的可供選擇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渠道,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深入和延伸。具有三大優勢:1、高效便捷:司法確認只需要雙方當事人提供調解協議,不必按照傳統模式進行訴訟等待法院判決,司法確認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必須完成審查;2、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司法確認後,若負有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依據司法確認裁定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零”成本:人民法院在審查司法確認時不收訴訟費,減輕當事人訴訟成本。(文字:羅娟 校核:宋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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