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2期】定纷止争,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1432期】定纷止争,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办公室里,大刘和小刘正在闲聊中

......

你知道什么是行政纠纷吗?

我知道我知道,俗称“官民矛盾”。

那你知道检察机关如何化解“官民矛盾”吗?

不知道没关系,正好今天的内容讲的是行政争议,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又称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争议。通俗来讲,就是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涉及某个或某些公民、法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征收决定、行政赔偿决定、行政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包括针对不特定人的抽象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被管理者不满意,与管理者发生争执,这种争执就是行政争议。

为什么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呢?

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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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程序空转

行政诉讼程序空转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一套或几套完整的诉讼程序走下来,官司打了几年,案件得不到实体审理,手里拿着几份裁定书,诉求却没有任何解决,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化解,又回到了起始时的状态。

【第1432期】定纷止争,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在行政诉讼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没有进入实体程序,导致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性化解。程序空转的危害是不可低估的,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又诱发了涉诉信访,更加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让诉讼当事人乃至社会不信赖法律,不信服裁判。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范围有哪些?

1

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当事人的诉求合理合法、有矛盾化解可能的;

1

人民法院行政裁判确有错误致使行政争议未能得到实质性化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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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正积极探索化解其他类型案件都有哪几种?

01 潜在之诉

即尚在行政复议阶段的行政争议,如果得不到化解,就可能发展为行政诉讼。

02 过期之诉

即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实体审理的行政争议。对法院不做实体审理的事实争议,查明真相,予以调处。

03 遗落之诉

即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决定虽然没有行使复议、起诉和申诉权利,但在非诉执行阶段仍然提出其合法诉求所致的行政争议,视为申诉案件来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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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行政检察在加强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凝聚化解行政争议合力

1

主动与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发挥检察机关可以调查核实和司法审查的专业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对群众反映强烈、化解阻力大的案件,主动向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人大报告,争取由党委及其政法委、人大牵头充分整合行政司法资源,集中力量破解难题。

融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2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争议化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审判调解、律师调解等加强对接,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推进案件公开听证

3

对适合开展公开听证的重大、疑难、复杂和当事人矛盾冲突较大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组织公开听证,最大程度缓解矛盾、减少对抗,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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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编辑 | 刘宸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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