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轉載自法律出版社官方微博)

情景案例

陳某與高某結婚多年,2009年10月因性格不合,雙方決定離婚。但是在分割財產時,因為一筆住房公積金的歸屬產生了爭議。

原來,陳某在一家公司任高級管理人員,收入較高,由於家中經濟條件較好,在購房時一次性款,陳某公司為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就一直沒有使用。高某在一家化妝品公司工作,其公司沒有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

高某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得知陳某的公積金賬戶內有16萬元的餘額,高某認為這筆錢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但陳某卻不同意,認為該款屬於他的個人財產。

請問:陳某的說法正確嗎?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圖片來源:網絡


本案分析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對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本案中,陳某所在公司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由於夫妻二人多年未使用,累積在公積金賬戶內,由於這些款項系雙方婚後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可要求分割。

這種情況下,高某可以提出住房公積金的存款餘額歸陳某所有,陳某向其支付現金8萬元作為補償金。

專家提示與建議

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除了購買房屋時須提取住房公積金外,平時不會提取,因此在財產處理過程中,極易忽略住房公積金的財產分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

需要提醒的是,住房公積金是個人專項資金,其賬戶沒有可轉讓性,在分割時只能支付相應的對價,不可對公積金賬戶進行處分。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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