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石國新一審獲刑12年

  新華社長春4月26日電 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下午公開宣判吉林省旅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石國新受賄、挪用公款、貪汙一案,對被告人石國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扣押在案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4年5月間,被告人石國新擔任吉林森工集團泉陽林業局局長、紅石林業局局長、森工集團副總經理、吉林省旅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購買木材、項目合作承攬、工程款撥付及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03萬元。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石國新擔任森工集團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以協調項目經費為由,從下屬公司籌集人民幣130萬元,其中50萬元被石國新等人以發放獎金名義非法侵吞,石國新個人分得10萬元。案發後,涉案贓款10萬元已依法扣押。

  2013年3月,被告人石國新利用職務之便,在未經公司集體研究情況下,擅自決定將公司資金2500萬元借給他人使用,雖要回2200萬元,至案發尚欠300萬元。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石國新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但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積極退贓,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記者周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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