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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兩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司法工作人員參與虛假訴訟犯罪依法從嚴處理

  正義網北京3月11日電(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徐日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建立健全虛假訴訟犯罪懲治配合協作和程序銜接機制、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作了具體規定。

  《意見》包括總則、虛假訴訟犯罪的甄別和發現、線索移送和案件查處、程序銜接、責任追究、協作機制、附則等七章,共二十九條。《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依法從嚴打擊通過虛假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依法行使訴權,同時堅持問題導向,著眼於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司法實踐提供有效指導。

  《意見》強調,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負責、配合協作,加強溝通協調,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犯罪的,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共同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探索建立民事裁判文書信息共享機制和信息互通數據平臺,綜合運用信息化手段發掘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線索,逐步實現虛假訴訟違法犯罪案件信息、數據共享;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增強全社會對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防範意識,震懾虛假訴訟違法犯罪。

  《意見》對虛假訴訟犯罪線索移送和案件查處的具體問題作了規定。《意見》明確了法院、檢察院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虛假訴訟犯罪線索依法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所需書面材料,以及接受案件的公安機關審查後的具體處理方式和相關時限要求。《意見》同時明確,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實行監督;法院對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建議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

  作為一項重點內容,《意見》對虛假訴訟犯罪相關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的銜接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是明確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依法裁定中止訴訟,但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不影響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二是確立了法院之間以及偵辦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公安機關與辦理相關民事案件的法院和同級檢察院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三是進一步明確了檢察院針對存在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條件以及法院的相應處理方式;四是為便於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虛假訴訟犯罪偵查權、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已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精神,明確公安機關、檢察院可以依規定拷貝電子卷或者查閱、複製、摘錄法院的民事訴訟卷宗,法院予以配合。

  針對極少數司法工作人員、律師等參與虛假訴訟問題,《意見》規定了對上述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總體原則。《意見》強調,對於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虛假訴訟的,必須堅持刀刃向內,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鑑定人、公證員、仲裁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假訴訟的,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意見》還就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中“提起民事訴訟”的外延、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虛假訴訟犯罪的甄別和發現等內容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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