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營煉化獲批原油配額激增20%

近日,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51號 2021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總量、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序,其中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為2.43億噸,較去年大漲20.3%。


2021年民營煉化獲批原油配額激增20%

2021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較去年增加4100萬噸。原因如下:


一、2020年尾-2021年民營大煉化及地煉仍有新裝置投產,其中浙石化二期項目於2020年四季度投產;盛虹石化煉油裝置預計2021年6月份中交,常減壓計劃8月份左右引油,預計2021年下半年投產。


考慮到實際情況,為保證原料供應,國家相關部門或給予浙石化全年足額配額,而盛虹石化煉油裝置有望明年三季度開工,配額或酌情下發。


二、2020年9月商務部調研地煉原油進出口情況並召開會議,鑑於國家在對石油儲備即地煉原油庫存有新的要求,商務部在發放2021年原油進口配額時,或將搭配發放增加原油庫存所佔用的配額,故明年配額總量預期將超過今年,且各家或超過使用配額上限,但實際執行情況仍以官方下發為主。


三、今年首批參與裕龍煉化產能置換的4家地煉,其中兩家擁有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配額共330萬噸,隨著煉油裝置陸續拆除,市場人士預計原油配額幾無再度下發可能,但對整體允許量影響有限。


據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止今年三季度,30%的煉廠全年配額已超額完成,25%的煉廠配額執行進度超過7成。因二季度地煉大量購買低價原油導致配額提前消耗,多數主流地煉普遍缺少0.5-1.5個月原油進口配額,對於四季度尤其是10-11月船貨採購意向低迷,或利空四季度開工率繼續緩慢下降。


另外,根據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一批允許量將於2020年12月31日前下達給符合條件的企業,預計首批下發量在50-60%左右,亦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或在1200-1400萬噸。


2021年原油非國營貿易

進口允許量總量、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序

一、2021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21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為24300萬噸


二、申請條件:

(一)近2年(2019年-2020年10月,下同)具有原油進口業績或經國家產業主管部門核准的使用進口原油的資格。


(二)擁有不低於5萬噸的原油水運碼頭(或每年200萬噸換裝能力的鐵路口岸)的使用權,以及庫容不低於20萬立方米原油儲罐的使用權。


(三)銀行授信不低於2000萬美元(或1.2億人民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四)擁有從事石油國際貿易專業人員(至少2人)。


(五)企業合法依規經營,符合安全生產、環保、稅務、海關和外匯管理法律法規,無未整改違法違規行為。


三、申請材料


申請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申請原因及有關原油採購、生產使用或銷售的具體方案、從事石油國際貿易專業人員簡介等。

(二)公司基本證明材料。包括有效期內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銀行出具的授信額度證明文件。需提供各銀行總行或直屬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業的子公司可提供總公司集體授信證明。

(四)提供原油碼頭(或鐵路口岸)、儲罐等設施的使用協議原件,地市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或環保、消防等其他部門)出具的該碼頭(鐵路口岸)裝卸能力和儲罐庫容能力的證明文件複印件。

(五)國家產業主管部門批覆的進口原油使用資質文件。


2020年獲得商務部賦予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資格的加工企業無需提供(二)(三)(四)(五)項材料,其他申請允許量的企業均需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所有申請企業須對上述材料真實性負責,提供複印件的同時應提供原件以供核對,並提供申請材料真實性的企業法人代表簽字證明。


我部將向有關部門瞭解申報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四、分配原則

(一)分批下達。2021年第一批允許量將於2020年12月31日前下達給符合條件的企業。其後將視情分批下達剩餘允許量。

(二)追加調整。根據企業實際進口情況、經營需求和新增符合條件的加工企業申請,適時追加和調整下達允許量。

(三)嚴格考核。近2年無進口業績的企業不再安排允許量;允許量依據符合條件的企業2019年的實際執行情況和新增合法產能情況計算下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不能完成持有進口允許量的企業,應在當年9月1日前,通過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將當年無法完成的允許量交還商務部。


五、申報及審核程序

地方申請企業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企業的子公司須通過集團總部統一申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彙總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申請材料後,於2020年11月15日前以郵寄、快遞、當面遞交等方式將申請及有關材料送達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逾期概不受理。


商務部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於2020年12月31日前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分配進口允許量,並將分配結果下達給有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中央企業。


六、有關要求


獲得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企業應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自覺守法經營,維護正常的進口秩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經查實,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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