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营炼化获批原油配额激增20%

近日,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1号 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其中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43亿吨,较去年大涨20.3%。


2021年民营炼化获批原油配额激增20%

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较去年增加4100万吨。原因如下:


一、2020年尾-2021年民营大炼化及地炼仍有新装置投产,其中浙石化二期项目于2020年四季度投产;盛虹石化炼油装置预计2021年6月份中交,常减压计划8月份左右引油,预计2021年下半年投产。


考虑到实际情况,为保证原料供应,国家相关部门或给予浙石化全年足额配额,而盛虹石化炼油装置有望明年三季度开工,配额或酌情下发。


二、2020年9月商务部调研地炼原油进出口情况并召开会议,鉴于国家在对石油储备即地炼原油库存有新的要求,商务部在发放2021年原油进口配额时,或将搭配发放增加原油库存所占用的配额,故明年配额总量预期将超过今年,且各家或超过使用配额上限,但实际执行情况仍以官方下发为主。


三、今年首批参与裕龙炼化产能置换的4家地炼,其中两家拥有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共330万吨,随着炼油装置陆续拆除,市场人士预计原油配额几无再度下发可能,但对整体允许量影响有限。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止今年三季度,30%的炼厂全年配额已超额完成,25%的炼厂配额执行进度超过7成。因二季度地炼大量购买低价原油导致配额提前消耗,多数主流地炼普遍缺少0.5-1.5个月原油进口配额,对于四季度尤其是10-11月船货采购意向低迷,或利空四季度开工率继续缓慢下降。


另外,根据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一批允许量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下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预计首批下发量在50-60%左右,亦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或在1200-1400万吨。


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

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430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近2年(2019年-2020年10月,下同)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公司基本证明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文件。


2020年获得商务部赋予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加工企业无需提供(二)(三)(四)(五)项材料,其他申请允许量的企业均需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所有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企业法人代表签字证明。


我部将向有关部门了解申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分配原则

(一)分批下达。2021年第一批允许量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下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后将视情分批下达剩余允许量。

(二)追加调整。根据企业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和新增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申请,适时追加和调整下达允许量。

(三)严格考核。近2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允许量依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19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新增合法产能情况计算下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不能完成持有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当年9月1日前,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当年无法完成的允许量交还商务部。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地方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后,于2020年11月15日前以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方式将申请及有关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概不受理。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六、有关要求


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