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勢|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頻出,行業馬太效應或將凸顯

澎湃新聞記者 葉映荷

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以來,具備實力的互聯網金融公司結束野蠻生長的P2P網貸業務模式,依託自身經營優勢尋求轉型金融科技,主營業務逐漸演進為助貸業務、消費金融業務和財富管理業務等。

而在2020年,互金行業不僅迎來曾經的第一大網貸平臺陸金所控股的上市,也迎來了金融科技相關監管政策的頻頻出臺。

“監管機構制定了與金融科技公司發展相關的政策和指導性文件。作為一家金融科技公司,我們認為政府監管機構已經認可金融科技帶給金融系統的價值,例如線上獲客和服務、大數據分析和風控等。”嘉銀金科董事兼首席執行官嚴定貴曾在2020年第三季度的電話會議中這樣說道。

助貸業務有了監管指導,輕資本模式成為主要發展方向

2020年第三季度,陸金所控股旗下平安普惠的零售信貸業務促成貸款餘額為5358億元,同比增長21.4%。

另外,促成貸款規模達到百億以上的還有:360數科660億元,樂信483億元,信也科技170億元。宜人金科、嘉銀金科為32億元、33.3億元。

2020年7月,中國銀保監會公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對聯合貸款、助貸業務提出相應規範要求。

對此,一位上海的助貸行業從業人士此前對澎湃新聞表示,對於助貸今後的機構合作模式,貸款產品模式及額度,產品信息披露要求,大數據隱私保護,各參與方風控要求等方面算是最終落地,未來在助貸業務中,各方的權責角色界限要求,都進一步明確,是有利於助貸業務更健康的進一步發展的。

“《辦法》明確驗證了360數科的業務模式,併為行業提供了詳細的指導原則。”360數科首席執行官兼董事吳海生在2020年第三季度財報中指出。

樂信CEO肖文傑則表示,整體來看,《辦法》展示出監管部門對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態度的積極轉變,最受外界關注的一點在於,新政為助貸業務合規了指明方向,行業有望迎來良性快速發展。新規對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範圍,作出概括性定義,將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聯合貸款、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均納入合作機構範疇。

“業內預計,助貸行業在規範快速發展的同時,行業馬太效應也會更加顯著。”肖文傑還表示。

助貸業務可劃分為平臺向銀行繳納保證金兜底的重資本模式,以及不兜底只輸出技術的輕資本模式。《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助推了輕資本模式的推行,因為其更符合《辦法》裡對金融科技平臺和銀行等資金方助貸模式的發展方向的要求。

2020年第三季度財報顯示,360數科平臺服務內輕資本模式的貸款發起量為169.08億元,同比增長48.7%。平臺服務內輕資本模式的在貸餘額為214.53億元,比截至2019年9月30日增長97.2%。

1月26日,樂信CEO肖文傑在新戰略發佈會上介紹稱,截止到目前,樂信新增交易額中,無風險、純科技服務模式的“輕資本模式”部分佔比已達到50%。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

2020年8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最新的LPR的四倍為15.4%。此前上限為“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

一位北京的助貸行業人士認為,作為助貸方平臺產生借款主要來自銀行等金融機構,按說不適用《規定》。

也有互金公司如趣店在2020年二季度財報中表示,如果相關法院或監管機構要求對趣店的業務採用相同的利率上限,則趣店盈利能力可能會受到重大不利影響,可能會產生淨虧損。

嘉銀金科方面此前也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最高法民間借貸新規僅適用於民間借貸,由於嘉銀金科已成功完成了向機構資金的轉型,因此預計此項規定對其運營影響將是微小且可控。嘉銀金科對持牌金融機構對此項規定可能會存在的連鎖反應做好準備。”

樂信總裁吳毅1月26日對澎湃新聞表示,按照《規定》,受司法保護的利率上限是下行的,潛在的定價空間可能會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壓縮。但他也指出,《規定》對長期行業的發展不一定是壞事,因為行業更加規範了才能夠健康發展。

樂信第三季度財報數據顯示,其平臺促成借款平均名義年化利率為15%,低於最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陸金所控股則在財報中提到,其新增信貸用戶的整體費用低於24%(含15.4%內部收益率和8.6%增信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1月15日,澎湃新聞從相關權威渠道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顯示,經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上述上海的助貸行業從業人士表示,從那個文件上來看,確實小貸機構不再適用於4倍LPR,接下去就看各地的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最高院文件的執行。

“只能說,有小貸牌照的主體可以做業務,”他說,“但不是所有的助貸業務都是通過這塊牌照主體來做。”

網絡小貸牌照或“淪為雞肋”

2020 年11月,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將絕大部分網絡小貸公司的經營範圍限制在了註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只有“極個別”網絡小貸公司在經過銀保監會批准後可以跨省經營,並且將直接由銀保監會負責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提高了網絡小貸公司註冊資本門檻至10億元,跨省經營的網絡小貸公司註冊資本則不低於50億元;要求網絡小貸在開展聯合貸款業務時單筆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由此限制了網絡小貸公司通過聯合貸款可以放大的貸款規模。

360數科首席執行官兼董事吳海生在三季報中也指出,《意見》旨在限制小額貸款和聯合貸款活動中的槓桿比率。這套新規則與監管機構近年來為降低金融體系的槓桿作用和減輕潛在的系統性風險而做出的努力是一致的,360數科在小額貸款和聯合貸款中有著邊際敞口。

吳毅指出,樂信的助貸模式中,大部分的借貸並不是通過網絡小貸的模式發放,因此,《意見》對樂信的影響很小。

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新宇此前也表示:“《意見》對助貸業務談不上有特別的限制,提到的核心業務不得外包、不得引導借款人多頭借貸等要求也都和已有的規定保持一致。”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也認為,監管認定的助貸業務基本屬於金融貸款營銷獲客業務,風控不應當由助貸機構承擔,所以談不上槓杆監管,而且助貸也不需要資質。

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志東則表示,對助貸業務進行規範後,強調小額貸款公司的獨立風控能力,杜絕“以助貸合作為由,行風險兜底之實”的操作方式。關於風險分擔,在目前業務操作上銀行一般都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保證金、擔保或兜底,但該等由不具有融資擔保或保險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擔保增信被嚴格禁止。

另外,互金公司大多擁有網絡小貸牌照,《意見》的出臺或使其網絡小貸牌照含金量大大降低。

“新規出臺後網絡小貸牌照淪為雞肋,而且還有‘5年股權’的規定,對於網絡小貸而言無異於一記‘悶殺’,網絡小貸牌照存量的轉讓拍賣將會被凍結,也不會有新增,預計後續市場實力玩家更傾向於選擇消費金融牌照,而不是網絡小貸牌照入場。”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說。

消費金融政策頻出

除助貸業務外,360數科、樂信和陸金所均開展了消費金融業務,尤其是陸金所還獲得了消費金融牌照。消費金融公司也迎來數項政策。

2020年11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促進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下稱《通知》),為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帶來了3條監管支持政策:適當降低撥備監管要求,拓寬市場化融資梁道,增加資本補充方式。

對此,360數科首席執行官兼董事吳海生認為,《通知》明確規定了消費金融公司與貸款便利化平臺合作的具體做法。此類監管變化似乎有利於具有強大風險管理和監管合規能力的平臺。360數科看到了擴大由數據驅動技術支持的數字平臺服務範圍和深度的機會,以實現其長期戰略目標。

2021年1月13日,銀保監會網站發佈《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評級結果將作為消費金融公司市場準入事項等參考因素。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的發佈和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規制,為強化分類監管提供了制度支撐,有利於提升監管工作效能,引導消費金融公司強化風險防控,發揮特色功能,加快向高質量發展轉變,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只能說整個行業還是有發展前景和空間的,特別是持牌機構的前景還是向好的。申請消金牌照,以業內人士的感受來說,門檻並沒有發生什麼明顯的變化。對於消費金融牌照的審批,還是非常看重股東背景。”上述上海的助貸行業從業人士表示。

他指出,如果未來網絡小貸牌照的門檻還是很高的話,更多的互聯網系或者銀行系巨頭都會謀求消金牌照,未來有更多的消金機構批覆設立,但這背後也意味著更多的人在搶,被淘汰的也會很多。

金融大勢|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頻出,行業馬太效應或將凸顯

責任編輯:鄭景昕

校對:劉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