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媽媽爭取產假工資,北京高院受理再審申請

紅星新聞客戶端5月10日消息,在北京工作多年的王女士,2016年未婚生育,產假結束後被公司辭退,並被用人單位拒絕發放產假工資。但她認為,產假工資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自己應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故起訴了用人單位。

之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和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均以王女士“未婚生育,不符合國家政策,要求支付產假工資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王女士起訴。王女士繼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今年4月28日,王女士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書。

王女士因未婚生育討要產假工資的訴訟並非個例。紅星新聞記者搜索多個法院判決發現,不少未婚生育的女性不能通過單位拿到產假工資。她們的訴求也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此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審查王女士再審申請,受到了不少女性群體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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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通知書

單身母親討要產假工資

公司、法院均認為單身生育不享有工資和福利待遇

2016年初,在北京某公司工作的王女士與男友分手後發現自己懷孕。在醫院檢查時她被告知“卵子儲備低,這可能是唯一的自然受孕機會”,當時王女士40歲。她決定未婚生育。2016年8月,王女士在B超篩查時發現自己患有子宮先天性缺陷導致了先兆性流產,需要臥床等待手術。

她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從21周的時候到醫院做常規檢查,然後醫生就不讓走了,讓直接住院。自此到生小孩就沒有下過床。”按照公司的程序,王女士申請了3個月病假,這期間每個月她只拿北京市最低標準工資。

同年11月,王女士走進產房。生產過程中,她遇到了難產。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公司批了她四個月的產假。在休產假期間無工資。對此公司的理由是“單身生育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不享有工資和福利待遇”。

2017年4月,王女士返回公司上班,她發現公司發生了很大變化。她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公司開了一個大會調整公司業務。我的上一級做了調整,我們整個部門裁了非常多的人,剩下一個就是原來的助理。”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王女士說,離自己合同期滿還有一年多,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同事就跟她談,按照普通員工的補償讓其離開。王女士說自己沒有同意,接著她遭遇了公司的“冷暴力”,包括不讓出差,不讓見客戶,不分配工作,還收到公司以曠工等莫須有的理由發出的各種違紀警告處分。

2017年6月,公司取消她的門禁卡、更換公司信箱密碼、扣留電腦。2017年7月,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了王女士的勞動合同。王女士非常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她多次向公司人力資源部、薪酬結算部門進行申訴和反映。當月王女士提起了勞動仲裁。2018年她等到了勞動仲裁結果“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無產假工資”。

隨後她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王女士的訴求是要求公司支付她應得的病假、產假工資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020年3月3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支持王女士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主張,但認為“未婚生育,不符合國家政策,要求支付產假工資缺乏法律依據,不支持其產假工資的請求”。 同時王女士病假期間,公司支付她的工資,不低於法律規定的標準,王女士要求按原工資水平支付病假工資的請求,因無合同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隨後王女士上訴,2020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未婚生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當事人律師認為需有明確法律依據

王女士和她的代理律師於麗穎都認為此前一審、二審判決並沒有法律依據。於麗穎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判決說未婚生育不符合政策,但未指出違反哪條政策。一個判決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於麗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該法並未對享受生育保險設置限定條件,只是規定只要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即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為了要讓這個事情有一個最終說法,二審結束後,王女士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2021年4月28日,王女士收到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書。

法律專家:未婚生育目前不屬於社保範圍

但當事人可主張訴訟期間勞動報酬補償

其實,王女士所遇到的問題並不是個例。她在訴訟階段找過許多律師,一些律師也告訴她:“我們很同情你,但你也不用覺得委屈,你不是第一,也不是最後一個”。

長期關注勞動保障領域的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輝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該案中,王女士主張的產假工資實際上是單位參加了生育保險以後,由生育保險社保基金來支付。若生育津貼較少,單位可以補足差額。但是未婚生育不符合國家目前的生育政策,不屬於社保範圍。 但王女士所在的用人單位不能在其哺乳期內將其辭退。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主張。據此,王女士可以主張公司補償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

未婚生育是否應獲產假工資?

多個相關判例顯示:法院不支持相關訴求

紅星新聞記者檢索發現有既往判例顯示,相關的法院判決不支持未婚生育者獲得產假工資。

2015年在廣州工作的宋女士,在婚姻狀態是“未婚”的狀態下生育二胎。宋女士希望獲得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正常工資。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均從保障女職工身體健康的角度考慮,對女職工的生育假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即無論其是否屬於合法生育,用人單位均應當允許女職工享受生育假。

而享受生育假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是不同的概念,女職工要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由於計劃生育屬於基本國策,女職工懷孕、生育均負有遵守計劃生育的法定義務,女職工在懷孕、生育時享有的特殊法定權利也必須以符合計劃生育的國策、法律作為前置條件。《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屬於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形。

據此,我國生育保險應享受的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公民,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 本案中,宋女士確認其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生育二胎,根據上述規定,已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雖然其主張其已獲得準生證,辦理了入戶手續,屬於合法生育,但至今未能提交婚姻登記證及符合計劃生育的準生證予以證明,辦理入戶手續不等於其屬於合法生育,這與我國的普查人口及放開二胎政策有關,並不能以此證明其屬於合法生育。因此,宋女士的涉案生育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計劃生育子女的情形。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還提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情形的不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撥付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的生育津貼,應當提供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嬰兒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難產、生育多胞胎或者終止妊娠的,還應當提供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領取生育津貼需要提供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才能領取生育津貼。

《勞動部工資局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也明確指出,“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對於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行政方面酌情給予補助。” 《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生育的,產檢、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以及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此,宋女士依法不能享受生育保險的相關待遇。宋女士請求公司支付孕期、產期、哺乳期工資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紅星新聞記者檢索發現,以上判決中提到的《勞動部工資局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是原國家勞動部工資局1965年9月作出的答覆。對於這份文件是否還有效力,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認識。有專家認為這份答覆依然具有法律效益。也有專家認為,上述答覆中做出答覆的部門早已被撤銷重組,文件中所提及的“勞動保險條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有關生育待遇的部分早已被並未對未婚生育問題作任何規定或禁止的《社會保險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所取代。

還有一起判例顯示,溫州某公司在支付完一名女性員工產假工資後,發現這位員工是未婚生育,認為未婚生育是違法生育,其產假期間是不享受工資等待遇,應予以返還相應的工資待遇。法院判決認為,未婚生育,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故產假工資及福利待遇,公司無需支付給該員工。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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