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膽囊炎治療不利醫院擔責

事件經過:

屈某某於2013年11月18日在醫院住院治療至2014年1月23日出院,住院期間行ERCP+EST+球囊清理+鼻膽管引流術。入院診斷為梗阻性黃疸、慢性結石性膽囊炎,出院診斷為梗阻性黃疸(黃疸原因待查)、萎縮性結石性膽囊炎。患者於2014年2月4日至3月8日第二次在醫院處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慢性結石性膽囊炎,同年2月28日行腹腔鏡膽囊切除術。2014年7月17日至7月31日患者在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慢性胰腺炎急性發作、不全性小腸梗阻、中度貧血、膽囊切除術後。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2日,患者在乾縣中醫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慢性胰腺炎、貧血(中度)。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30日,患者在縣中醫醫院住院治療。

醫院認為要看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判斷醫院是否有診療過錯及過錯責任比例。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患者因梗阻性黃疸、慢性結石性膽囊炎入住醫院處治療,醫院在對患者行ERCP手術時未對患者書面告知操作過程及可能出現的併發症,其行為存在過錯。經鑑定機構鑑定,存在60%~70%的過錯,其應按照過錯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我們觀點:

本案件中醫院的診療過錯是明顯的,歷經2個鑑定中心鑑定,依然認為醫院是有過錯的,最後法院也是判決醫院承擔過錯責任中的最高比例,但是基於我們的經驗,法院判決醫院承擔比例最高的概率還是比較低的,這個確實比較少見。要沒有專業的質證或者更專業的證據要想獲得最高比例其實還是很難的,因為這個時候醫院律師的工作就是為了爭取最低的賠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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