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胆囊炎治疗不利医院担责

事件经过:

屈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在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月23日出院,住院期间行ERCP+EST+球囊清理+鼻胆管引流术。入院诊断为梗阻性黄疸、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出院诊断为梗阻性黄疸(黄疸原因待查)、萎缩性结石性胆囊炎。患者于2014年2月4日至3月8日第二次在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同年2月28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2014年7月17日至7月31日患者在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慢性胰腺炎急性发作、不全性小肠梗阻、中度贫血、胆囊切除术后。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2日,患者在乾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慢性胰腺炎、贫血(中度)。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30日,患者在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医院认为要看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判断医院是否有诊疗过错及过错责任比例。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因梗阻性黄疸、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入住医院处治疗,医院在对患者行ERCP手术时未对患者书面告知操作过程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其行为存在过错。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60%~70%的过错,其应按照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我们观点:

本案件中医院的诊疗过错是明显的,历经2个鉴定中心鉴定,依然认为医院是有过错的,最后法院也是判决医院承担过错责任中的最高比例,但是基于我们的经验,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比例最高的概率还是比较低的,这个确实比较少见。要没有专业的质证或者更专业的证据要想获得最高比例其实还是很难的,因为这个时候医院律师的工作就是为了争取最低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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