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Z與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XZ與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通俗的說就是,利用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就構成此罪

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是違法犯罪活動,什麼是情節嚴重呢?

一、什麼是違法犯罪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重點難點問題解讀》明確了非法利用網絡信息罪中“違法犯罪”的範圍,即包括犯罪行為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雖然包括刑法分則規定的所有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刑法未作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擴大化解釋“違法犯罪”範圍,就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導致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呈現“口袋罪”傾向,比如線下實施的本來是違法行為,變成在線上實施反而就構成了犯罪,使得刑事打擊面不當擴大了。

由於非法利用網絡信息罪一定是伴隨著其他的違法犯罪活動,XZ以該罪立案成功,必然要提供其他違法犯罪的線索和證據,根據目前的信息,其控訴侮辱、誹謗犯罪行為的可能性最大。

二、什麼是情節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

  (二)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

  (三)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

  (四)發佈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網站上發佈有關信息一百條以上的;

  2.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發送有關信息的;

  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有關信息的;

  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絡傳播有關信息的;

  (五)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六)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以看出,該條第(三)、(四)項的標準是很容易達到的。

需要指出的是,立案只是代表公安機關初步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經過偵查後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會進行撤案處理。因此立案告知書不是XZ無辜認可書,也不是其對立面網友的有罪判決書,這個要理性看待,等待後續偵查結果。

另外,在這一系列事件中,XZ的粉絲和廣大網友之間互有攻擊,如果XZ能以該罪立案,則那些被單獨拎出來網暴的網友也具備相同條件,建議走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最後感慨一句,針對網暴沒有正當防衛一說,遺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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