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税务师 税Ⅱ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会计口径:

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成本扣除

2.税法口径: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企业收入总额确认

一、收入总额

1.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等)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6.租金收入(固定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2)受赠金额的确认。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不是其他业务收入,不能作为计提招待费和广宣费基数。

(二)特殊收入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十二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资产处置收入

1.内部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2.外部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客观题)

1.销售商品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区别增值税)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

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区别增值税)

2.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①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入会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②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变相劳务费)。

(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3.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以旧换新: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折扣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

⑴商业折扣条件 销售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⑵现金折扣条件 销售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⑶折让方式销售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三)具体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非常重要】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8%) 准予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全体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比例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

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①金融企业(5:1)②其他企业(2:1)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处理

1.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处理同关联企业

2.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1)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2)签订借款合同

(5)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税务处理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本弱化)

5.借款费用

生产经营中发生

利息费用

金融机构、据实扣除

非金融机构、标准利率内扣除

建造固、无、存货(12月以上)

借款费用

资本化的借款不得扣除(建造期间)

费用化的借款支出可以扣除(建造之前或之后)

6.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重复扣除)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相关性)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重要)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4.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准予扣除。

15.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7.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

18.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

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9.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扣除保险保障基金:

①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②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20.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结合个人所得税)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1.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2.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

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3.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税务处理

根据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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