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法官審離婚案被刺身亡,離婚房產法律上怎麼分割?

河北典民律師事務所|出品

今天一條令人痛心的消息登上了熱搜榜頭條。13日12時20分許,哈爾濱市公安局雙城分局接到報警:雙城區人民法院周家法庭負責人郝某被捅傷。

知情者稱,嫌疑人和妻子離婚,妻子將房產證交於法官手中,該男子向法官索要房產證時產生爭執,遂拿出隨身所帶小刀捅向法官脖子。

周家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將犯罪嫌疑人吳某仁當場抓獲,郝某經120急救人員搶救無效死亡。

經審,犯罪嫌疑人吳某仁對,酒後持尖刀將郝某刺傷致死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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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吳某仁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侵害法官的人身安全,不僅是對法官個人的侵害,更是對司法權威和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戰,同時要求加強執法單位安檢制度常態化的呼聲也再次湧起,切莫麻痺大意,要築牢安全意識,保護司法人員的人身安全。

為這位法官不平惋惜的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本次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就是離婚案關於房產分割的問題。

哈爾濱法官審離婚案被刺身亡,離婚房產法律上怎麼分割?

這個問題目前也是許多離婚案件的焦點問題,就此河北典民律師事務所張志剛律師對這個問題也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影響

(1)《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對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的處理作了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該規定並沒有將照顧無過錯方作為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

同時,在第四十七條對於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情況也作了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由此也可以看出,《婚姻法》並沒有將有過錯作為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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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2號)規定了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同時,在該意見的第13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

該意見雖然對照顧無過錯方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適用範圍很小,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僅限於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

其他夫妻共有財產的適用並沒有予以明確,僅根據原則作出判斷,很多時候是存在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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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明確規定將照顧無過錯方作為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基本原則,該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這樣的規定不僅符合實際,也更為科學,充分體現了《民法典》的完善性。

二、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購房

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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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作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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