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幹法院網訊 丈夫王某與妻子李某婚後按揭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但尚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證書即鬧離婚。庭審中,雙方對涉案房屋的分割問題爭執不下。近日,新幹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判決准予雙方離婚,房屋所有權不予分割。
2010年,王某與李某相識後確定了戀愛關係。2011年7月,雙方自願登記結婚,次年,雙方生育女兒。婚後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等經常爭吵。2017年,雙方按揭購買一套商品房,但至起訴之日仍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證。2019年1月,雙方再次發生爭吵,李某一氣之下回孃家居住,從此雙方再未共同生活。隨後,李某將王某訴至新幹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王小某由其撫養,李某支付撫養費,且王某需向其補償房屋分割款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與李某雖經自由戀愛而結婚,但婚後未認真對待處理家庭事務,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許。考慮到小孩的成長環境,宜由李某撫養成人,王某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關於李某要求王某補償其50萬元房屋分割款的問題。因至起訴之日,涉案房屋不動產權登記證仍未辦理,且雙方協商不成,本院不判決所有權的歸屬,考慮涉案房屋的現狀,依法判決房屋由王某使用。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王某與李某對涉案房屋爭執不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依法僅處理使用權問題。待不動產權登記證辦理後,如果李某認為涉案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可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