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商改住”!珠海商辦類建設項目不得有“臥室”“客廳”描述

嚴禁“商改住”,珠海有了新規。南方+記者從珠海市自然資源局獲悉,《關於加強珠海市商辦類建設項目全鏈條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日前正式印發。

嚴禁“商改住”!珠海商辦類建設項目不得有“臥室”“客廳”描述

《意見》從土地出讓、方案審查、房屋測繪和產權登記、監督檢查等全鏈條環節著手,加強珠海商辦類建設項目的管理。

根據區域存量,合理策劃項目規模

根據《意見》,商辦類建設項目指商業、商務類建設項目,以及綜合樓中的商業、商務辦公部分,不含酒店、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設項目。

《意見》指出,今後珠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中,應對各區商辦類建設項目總量進行評估,根據區域內現有商辦類建設項目存量,合理策劃商辦類建設項目規模。

商辦類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要求,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

嚴禁“商改住”!珠海商辦類建設項目不得有“臥室”“客廳”描述

圖片來源於網絡

不得出現“公寓”“臥室”“客廳”等住宅類功能描述

建築設計方面,《意見》對商辦類建設項目提出了較多要求,明確其平面功能標註不得出現諸如“公寓”“臥室”“客廳”等住宅類功能描述,建築平面形體應規整,不得采用類似普通住宅、別墅等居住建築平面形式。

其中,商業用途建設項目,除影院等特殊用途空間外,分割單元建築面積小於等於150平方米的,建築層高不得大於4.5米;大於150平方米的,建築層高不得大於6米。對於包含有商業功能的綜合樓,商業用房原則上應在裙房內集中佈置;確需設置在塔樓的,應以層為基本分割單元。

辦公用途建設項目,普通辦公分割單元建築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米/間,酒店式辦公分割單元建築面積不得大於75平方米/間,土地出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普通辦公建築主體標準層層高應控制在3.6~4.5米;酒店式辦公建築主體標準層層高應控制在3.3~3.9米。

此外,《意見》還明確商業建築宜採用公共走廊、公共衛生間式佈局;衛生間、茶水間、陽臺(含露臺)及各類型管井、煙道、風井等原則上應集中設置(首層商鋪除外)。普通辦公應按層集中設置公共衛生間、茶水間,應採用公共走廊式佈局,不得設置居住空間及為居住配套的設施。商辦類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應備註“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劃許可圖紙進行施工,嚴禁改造為‘類住宅’。”等要求。

嚴禁“商改住”!珠海商辦類建設項目不得有“臥室”“客廳”描述

圖片來源於網絡

不得預留、違規增設可作為住宅用途配套設施

《意見》稱,建設單位及中介機構的預(銷)售資料,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和合法測繪成果相符。用以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測量報告應與規劃條件核實的測繪成果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為產權登記依據。

商辦類建設項目登記的基本單元應是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應以固定實體牆(含附屬門窗)作為分隔界線,不應以任何虛擬、劃線等無實體牆形式對商辦類建設項目進行分割和銷售。

為做好監督檢查,《意見》明確,建設單位在銷售商辦類建設項目前,應在銷售現場入口顯眼位置公示經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購房人明示房屋的規劃用途、主要規劃指標等情況,購房人應嚴格按照規劃用途經營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違規加建。

經舉報或檢查,有異常情況的,或測繪機構在測繪過程中發現以下異常情況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停止辦理規劃許可、設計變更、規劃條件核實、房屋測繪、產權登記等後續各項手續。

具體包括現場情況與規劃許可圖紙不符的,弄虛作假,涉嫌商辦類改“類住宅”的;現場分割單元面積與規劃許可內容有明顯不符的;現場擅自預留、違規增設可作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汙、排煙及燃氣等管道的,違規增設結構梁、結構樓板的。

在商辦類建設項目內擅自部分加層、增加建築面積、預留和增設管道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舉報查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依法嚴肅查處,並納入誠信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