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行政行為什麼情況下會被法院確認無效?

行政行為在哪種情形下,才會被法院確認無效呢?今天,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王某在其承包地上建設了面積80餘平米的磚混結構平房。鎮政府在巡查時發現該平房,經調查,規劃部門認定王某建房未取得規劃行政許可。

2018年7月5日,鎮政府作出告知,責令王某自行拆除。因王某未自行拆除,鎮政府於2018年12月21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王某在五日內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王某不服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無效。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鎮政府具有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法定職權,涉案《限期拆除決定書》的作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應當判決確認無效的情形。經法院釋明,王某拒絕變更訴訟請求。一審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正確。據此,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王某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在行政訴訟中,經常有原告認為某個行政行為無效,起訴時也要求法院確認行政行為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行政行為存在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減損權利或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範依據、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換言之,只有行政行為“重大且明顯違法”,才會被確認無效。

確認無效判決是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改時新增的規定,其制定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一是豐富行政訴訟的判決種類,體現對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二是雖無明確規定,但一般認為,無效行政行為不受起訴期限限制,以區別於通常的違法行政行為。如果法院完全依照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實體審理,那麼原告只要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就能繞過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制度,這顯然是不妥當的。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行政行為不屬於無效情形,經釋明,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的,應當繼續審理並依法作出相應判決;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但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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