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乐》:宋朝的宰相为什么动不动就辞职?原因在这里

追剧《清平乐》的过程中,注意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宋朝的宰相动不动就会引咎辞职,官员被免职的频率也很高,但往往过了一阵子又会被重新启用。感觉范仲淹和晏殊就是走马灯似的互换,不是你给我送行,就是我为你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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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段很典型的剧情是刘太后去世了,八大王出来指证刘娥毒杀了皇帝的生母李顺容,要求皇上为李太后报仇,而当时的丞相晏殊为了平息事端,主动的揽下了全部的罪责,愿意引咎辞职,仁宗皇帝虽然有所 不舍,当时为了大局还是同意晏殊引咎辞职。

这是电视剧中的剧情,翻翻历史书,你会发现,有宋一朝,宰相辞职的例子还是蛮多的。

宋朝都有哪些宰相辞职的案例?

比如 ,天圣七年(1029),汴京皇城内的玉清昭应宫受雷击着火,烧毁宫殿“三千六百一十楹”,只余“一二小殿”幸免于难。刘太后闻讯大哭:“先帝力成此宫,一夕延燔殆尽。”火灾发生后,宰相王曾即上表待罪,引咎辞职,后罢相出守青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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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元元年(1038),宋境发生“冬雷地震”,灾害频仍,而以宰相陈尧佐为首的政府应对无方,赈灾不力。谏官韩琦连上数疏,对政府发起弹劾,认为宰相王随、陈尧佐,参知政事韩亿、石中立尸位素餐、庸碌无能,必须对眼下发生的灾异负责,最后迫使王随、陈尧佐、韩亿、石中立四位宰执同日请辞。

一个谏官能做到这一步,不得不说威力还是蛮大的,值得一提的是,后来韩琦也当上了宰相,因为“不赴文德殿押常参班”,被御史中丞王陶弹劾为“跋扈”。韩琦自请辞去宰相之职。

宰相引咎辞职的根源在于“宰相副署制”

按照宋朝惯例,君主将“天下之事,一切委之执政”,宰相组织一个责任政府,负责治理国家;但“一旦谏官列其罪,御史数其失”,则宰相待罪,或者引咎辞职。

古人相信天人感应,认为天灾乃是上苍对人间执政的警告“阴阳不和,责在宰相”,天灾降临,执政的宰相难辞其咎,当然需要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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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在制度上,即朝廷的政令(诏书)尽管出自君主之名义,却必须由宰相副署。宰相副署制是“责任内阁”制度的起点。治理有过失必问责,责任即由副署之宰执承担,这是通过非成文法(祖宗法)确立下来的宪法惯例。

用南宋朱熹的话说:“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虽有不当,天下亦皆晓然,知其谬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独任其责。……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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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宋朝历史中可以看到,每当出现严重的灾害事故,而政府解决不力的时候,有担当的宰相总是会引咎辞职;如果他不主动请辞,代表天下公议的台谏也会上书弹劾,迫使执政官辞职。辞职可能于事无补,却表明一种负责任的姿态。

皇帝不能辞职,但必要时要下罪己诏

皇帝作为帝国的最高领袖,对于他是没有引咎辞职这一说,原因很简单,因为君主的更迭震动太大,假如频繁地更换君主,势必引发政治动荡。但皇帝并不是一点 道义责任也不担当,面对太严重的天灾,有时候皇帝也要下诏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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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祐元年(1056),由于“京师自五月大雨不止”,“坏官私庐舍数万区”,宋仁宗下了一道罪己诏:

“此皆朕德不明,天意所谴,致兹灾潦,害及下民。是亦邦治未孚、王政多阙,赏罚有所不当、诏令得非未便、狱讼颇枉、赋役烦急,既民冤失业者众,则天灾缘政而生。思闻谠言,以推咎罚,道有消息,志在更张。应中外臣僚,并许实封言时政阙失,凡当时之利害、制治之否臧,悉心以陈,无有所讳,庶几弭塞变异、召致和平。”

在这道诏书上,仁宗皇帝向上苍、向群臣、向万民检讨了朝廷在赏罚、诏令、狱讼、赋税各个方面的过失,请求上天原谅,并发誓改正自新,请中外臣僚进言时政阙失。但对古人而言,他们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上天一直监视着人间,皇帝下诏罪己并不是徒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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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罪己诏意味着皇权之上有天道,天道乃是人间秩序的监察者;皇帝也承认这一点,所以要向天道表达敬畏,并自觉接受天道的约束。

罪己诏表达的是君主的道义责任与政治责任,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由宰相负责,因为宰相才是政府的领袖,才是治理天下的执政者。

君主既然不容有错,那么就只能作为尊贵的国家象征,而不得过问实际行政,不负行政责任,如是,政府有错,由宰相担责,君主则超然事外。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总结一句:宋朝宰相因为发生灾异而引咎辞职,既是“阴阳不和,责在宰相”这一古老观念的逻辑结果,也是宋人有意识地构建“责任政府”的制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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