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的定義

男子強行與女同事發生性關係,為何被判無罪?

2015 年8 月7 日20 時40 分許,在C市某街道辦某社區衛生服務站擔任後勤工作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後在C市某鎮社區衛生服務站單位宿舍二樓與其同事林某某在寢室內,將房間門上鎖,強行脫下林某某衣物後發生性關係。在同事陳某回來敲門時,王某某怕事情敗露,從寢室內廁所窗戶翻窗離開現場。次日凌晨2時許,林某某報案,后王某某在位於某街社區衛生服務站三樓寢室內被公安抓獲。

王某某辯稱,自己與林某某都是有家室的人,案發前一段時間他在追求林某某,雙方關係曖昧,當晚他確有和林某某發生性關係的意圖,在親吻、撫摸和脫衣褲時,林某某沒有反抗,他沒有采取暴力方式與林某某發生性關係。自己的行為只是違背道德準則,不構成強姦罪

強姦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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