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薪族:你知道吗?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不能低于29.67元

最低工资不包括高温等特殊环境工作津贴

7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该标准适用于我市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政府通知明确指出,7月1日,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折算日工资为79.08元,折算小时工资为9.89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

《标准解读》指出最低工资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2018年6月份工资不属于新标准调整范畴,仍然按1510元/月的旧最低工资标准来执行。

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不能低于29.67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后,加班工资该怎么算呢?

《标准解读》明确,工作日加班工资不能低于14.84元/小时;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不能低于19.78元/小时;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不能低于29.67元/小时。

除此之外,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还会对哪些权益产生影响?《标准解读》指出,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医疗期内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情况下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等等,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产生影响。

同时,对于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标准解读》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

不过,《标准解读》也指出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比如:旷工、事假等)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向全体员工公示该标准

如今,市政府正式发文并要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该如何落实?

市人力资源局指出,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工资标准未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作出调整计划,确保2018年7月份及以后的工资标准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最低工资标准≠标准工资。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情况,在切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面向劳动力市场,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好薪酬结构调整,以提高自身用工的市场竞争力。

市人力资源局提醒广大劳动者,一旦遇到工资方面的争议,保持冷静克制,理性依法维权,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依次逐级向村(社区)、镇街、市的人力资源部门反映诉求。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拨打东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或者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服务热线12333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