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选票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如何处理?

某村有十几年未进行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今年4月某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现任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伪造选票,威胁欺骗群众操拉选票。选举的启动日。派出所户籍存根上显示某村总户数211户743人,而某村干部拉进来参与选举的户数401户,1208多人,与派出所的户籍存根上的户数多了190户和多了458人,这多出的190户和多出的458人, 不是某村村民, 而是某村竟选人员拉人头拉进来的外村人. 结果选举如期进行, 选举结果某村群众不满. 那么某村干部拉人头,伪造选票赚选票的行为如何认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三)涂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篡改选举结果;(四)妨碍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五)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村民对前款所列行为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三)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