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注:本篇文章主要是叙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一种情形,即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一方负全责的情形,后续会不断更新其他几种情形,欢迎大家留言提问,后续会根据大家的提问专门写一些文章答疑解惑!同时欢迎大家指正不足之处,积极改正,争取为大家提供更多普法文章,谢谢!

案例: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过程中,与前方行驶的专用客车刮擦,专用客车致使宋某受伤,两辆车都不同程度损坏,事故责任认定为专用客车车主杨某负全责,宋某无责任,宋某被送往医院进行医治。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宋某该如何获得相应的赔偿呢?应该会获得哪些赔偿呢?

这个案件中,因为宋某的伤势还是比较重的,出院后即联系司法鉴定机构做了一个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结果是10级伤残。在此过程中,同时联系了杨某以及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杨某的车辆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杨某和保险公司都同意协商解决此事。唯一的争议焦点就是赔偿的数额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件中,宋某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用、鉴定费用。实践中,保险公司会赔偿的项目包括医药费(实践中保险公司会主张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用通常由肇事者赔偿。这些费用的赔偿标准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8)因侵权行为造成身体造成损害,从而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主张精神抚慰金,实践中,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一般是5000元-8000元,各法院根据各地标准判断。(9)车辆损失费;宋某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出保险公司和杨某需要赔偿自己的具体金额,保险公司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出相应金额,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宋某所做的伤残鉴定有问题,那么是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的。如果确认这个鉴定没有问题,那双方按照这个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基本上不会有很大的差别了。此种情况下,这个案件三方基本上可以协商解决了。如果在赔偿金额上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宋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其实,为避免讼类,宋某在计算向杨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前,可以多研究当地法院近3年内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判例,看看法院判决的赔偿标准一般是什么,再结合当年的具体情况,基本上可以计算出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赔偿金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