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购房者在房产证没下来之前,往往希望通过合同更名进行房屋转让,也就是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但很多人不知道,这其实是一种准偷税漏税行为。
A买房需要缴纳1-1.5%的契税,如果取得不动产证后进行房屋买卖,不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足两年还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购房者还需要缴纳1-1.5%的契税。一套总价100万的住房,通过“合同更名”少缴纳的税款一般在几万元不等。
不仅涉嫌偷税漏税,还容易被定性为炒房。而今这种行为已经被引起了青海政府监管部门的关注。
2018年11月28日,青海住建厅等5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备案管理。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同时撤销网签状态,注销所涉及房源统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重新销售的商品住宅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
也就是说注销了合同备案的房源,只能由开发商对外销售,而不是原来的购房者,很明显有关政策在收紧。
西宁以前曾有过规定规定。2015年1月7日,西宁发布《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有关规定的通知》,对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有严格规定。但并未严格规定可撤销的情形。基于五部门的文件,西宁市是否拟定更加严格的政策,还不得而知。
很多城市近期都曾出台对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更加严格的规定,举两个城市的例子:
2017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规定以下情形可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1、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的。2、因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2018年2月4日,长春市也对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条件进行了明确:1、
这样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合同更名行为,基本上杜绝了通过合同更名进行商品房“买卖”的可能。
通过这两个城市的规定大家也可以看出来,这个事情不好界定,很难弄明白到底是正常撤销备案还是转让。所以这两个城市都选择了从严的态度。
此前,国家法律严格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全国税收改革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大背景下,购房者需要密切关注下一步的政策动向。
如果是想通过合同更名进行“房屋买卖”,真的要当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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