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委托“讨债公司”催讨债务 究竟存在哪些风险?

近日,姑苏法院“古街水巷巡回庭”来到虎丘街道巡回审判点,现场公开审理一起涉民间讨债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9月2日,某金属制品公司与某商务咨询公司签订《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某商务咨询公司向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债务人某电机公司催讨欠款16万元,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成功讨回欠款按15%结算劳务费用。某金属制品公司向某商务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全权代理,负责收回债务方的欠款。 后李某与某电机公司进行催讨协商,在经过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同意后,李某与某电机公司签订了《还款处理协议》,将欠款金额减让至119000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的具体方案。 后某电机公司陆续向李某支付了欠款119000元,李某向某电机公司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欠款119000元。 在成功讨回债务后,某金属制品公司多次联系李某转交债款119000元,但李某均推脱拖延,玩起了失踪。遂某金属制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商务咨询公司和李某共同向其支付追回的货款119000元及合同保证金3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民间讨债公司与委托方即债权人之间的纠纷案件,债权人未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催讨债权,而是信任并委托以商务咨询为名,实际从事民间讨债业务的公司,让讨债公司用其个人手段去催讨债务,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然而,讨债公司未将其收取的款项在扣除劳务费后的部分进行转交,构成违约造成本案纠纷。

这起案件中,债权人(委托人)委托讨债公司(受托人)催讨债务,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李某作为某商务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其收到债款后未转交给某金属制品公司构成违约。又查明,某商务咨询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与股东李某存在(财产)混同,故李某应对该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姑苏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某商务咨询公司支付原告某金属制品公司款项101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李某对被告某商务咨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针对这类案件作出以下提醒:1、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民间借贷等往往引发大量债务纠纷。部分债权人会通过委托一些单位和个人催讨债务,随之民间讨债公司应运而生。这些讨债公司多为一人公司,往往无固定办公地点,无固定员工,资金往来走个人账户,一旦民间讨债公司违约,债权人的催讨难度极大,即便是向讨债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为下落不明的状态下需公告送达。审理期限较长,即使在判决胜诉的情况下,执行难度依然很大。2、有些民间讨债公司在催讨欠款时,可能采取了威吓、辱骂、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这些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治对象。由于讨债公司系债权人的代理人,故债权人也可能会存在承担由此造成民事责任的风险。

法官提醒,债权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需要维护权益时,一定要选择合法途径,及时正当维权,切莫轻信所谓的讨债公司,否则会面临极大的风险,不但已有的利益难以得到维护,而且还有可能使自己遭受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