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公众号转载关于酱油的文章,有食品检测的读者回复:依据GB 28050-2011附录A,A.2使用目的和方式,指定NRV%的修约间隔为1。所以海天将1.5%标注成1%并没有错误。故对海天的点名是有问题的。在此感谢读者指正。
以下是两协会的连续发声:
10月17日,中国调味品协会发声,以“29款酱油不达标,海天、李锦记都检出问题,有的都不能叫‘酱油’”等为标题的网络文章,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我国酱油产业的声誉,对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法规的基础上,酱油产品的品种类型、产品风味、产品价格、营养成分及产品定位等均属于市场行为,由市场规律决定,并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不应该被妄议和夸大利用。此信息发布存在哗众取宠和夸张猎奇的“标题党”行为,引发了行业信仼危机,伤害了真正做好产品的企业;协会支持相关企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0月18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我们从该对比实验报告看到,送检120个样品中有29个样品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而属于品质指标不合格的有4款,占全部样品的3.3%,且不涉及市场占有率高、消费量大的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这样表示。
根据江苏消保委的比较试验报告,4款涉及品质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分别来自宿迁市泗洪县某调味品厂、滕州市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罗定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及新加坡某私人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油。确实“不涉及市场占有率高、消费量大的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
而针对李锦记所表示的江苏消保委不接受复检的情况,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这样表示:“我们也遗憾地注意到,本次对比实验报告的发布,存在检验结果确认程序不规范、检验结果解读不尽科学完善等问题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进一步解释:例如,李锦记2017年9月就对其“锦珍生抽”产品钠含量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多次提出复检要求,一直未被同意;企业将相同生产批次产品自行委托出入境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对进行检验,显示有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其结果也没有被采纳。这与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程序相悖,也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全国消协组织制定的工作规范。
与此同时,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还针对江苏消保委所检测的海天某款酱油蛋白质NRV值计算有误而被列入不合格产品,也做了说明。“首先,蛋白质是营养成分指标,其营养成分表中列明的NRV%值低于实际计算值,不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主观故意(因为蛋白质实际NRV%高于标示值);其次,如果全面考虑NRV%值的”数据修约“和实测值的精确性,海天产品的标示并不一定存在违反标准问题,如果检验机构与生产企业进行充分沟通,这个问题很容易澄清。”
仅仅因为比较试验中,发现钠和蛋白质标示问题,并且不进行相关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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