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后的个人所得税——概念、税率、税收优惠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租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住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各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界定通常有两种管辖权,即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界定两者管辖权的标准上,通常采用住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即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纳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限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1.住所标准。

住所通常是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习惯性住所则是指经常居住地,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采用习惯性住所的标准,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样就将中、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区别开来。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时间天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无经常性居住地,但是却在该国内停留的时间较长,从该国取得了收入,应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甚至视为该国的居民征税。各国在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实践中,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作为衡量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用了这一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因此,根据以上两个标准,可以将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定义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3.扣缴义务人。

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一)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图3-2所示。

图3-2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 ~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图3-3所示。

图3-3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每次应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去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如图3-4所示。

图3-4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3500元成4800元),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顿=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般应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x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x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1-20%)x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x(1-30%)=(每次收入额-800)x20%x(1-30% )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x(1-30%)=每次收入额x(1-20%)x20%x(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x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1-20%)x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适用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x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x(1-20%)x2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体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自行申报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繳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由扣缴义务人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二)纳税期限

1.自行申报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2.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纳税地点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