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补偿安置告知书”就想拆我的房?别逗了!

有了“补偿安置告知书”就想拆我的房?别逗了!

“律师您好,我们家房屋之前被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内,但是由于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数额不合理,所以我们家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随后不久镇政府就向我们发出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其中还确定了征收补偿的数额,随后不久竟然直接把钱打到了我的账户上,并对我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现在我想让他们赔偿我的损失,做生意还不能强买强卖呢,这算什么呀……”这是小编前两天收到的新的咨询事件,小编听到这消息的时候,也是痛心不已。今天小编就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告知”和“决定”的区别为大家进行解析,大家在日常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擦亮双眼,警惕以告知为表面,实则为决定的行政行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虽然从表面而言,是镇政府作出的一种行政告知行为,但根据对上述案情的分析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实则是征收补偿决定。然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镇政府并没有权限作出此类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对被征收方的补偿标准予以决定,镇政府的行为属于超出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此案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的内容向人民法院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并不适格的主体以行政告知为借口,实际超出职权实施具体行政决定,侵犯被征收方的权益。然而行政告知和行政决定究竟有何区别呢?二者可以从几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本质上而言,行政决定是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直接设定被征收方拥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方可以直接针对这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告知则是一程序性事项,是不可诉的,其只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告知被征收方其可能面临的行政行为。其次,从实施程序来看,行政告知是行政决定的前置步骤,二者并不能等同。此外,从实施效力而言,行政决定具备行政法上的效力,其对被征收人可以产生实质性影响,而行政告知只是一程序性事项,不具备行政法效力,对征收人并不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征收方并不需要遵守或服从这一事项。

综上所述,行政决定和行政告知具有显著差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擦亮双眼进行准确辨别,杜绝出现文章开头当事人遇到的表为“告知”,实为“决定”,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如果您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着手,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