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保全和提取

(一)痕迹物证发现

1.确定勘验重点部位。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是造痕体和承痕体相互碰撞或刮擦形成的,为了准确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必须认真勘验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接触部位。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事故现场,首次接触痕迹对于分析事故成因具有非常重要的证据价值。因此,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类型及其特点,观察事故发生时所接触到的物体和接触部位所显现出来的异常现象,确定勘验的重点部位。

2.寻找发现痕迹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存在于地面、车体、人体或其他物体上,为确保痕迹物证发现的全面性,应详细勘验,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地面、事故车辆、伤亡人员及其他有关物体的接触部位寻找可疑物,发现遗留在现场的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及其他痕迹。

3.发现不明显或隐性痕迹物证。对于根据经验判断可能存在痕迹物证的位置、但是肉眼又无法直观观察到时,应借助仪器设备,以提高痕迹物证勘验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可以采用多波段光源、红外光源、紫外光源等手段和装备,在不同角度下观察,发现痕迹物证。

(二)痕迹物证固定

痕迹物证固定方法包括照相、摄像、标记、绘图和笔录等方法。照相和摄像是最直观的方法,应严格按照GA50执行。标记对于不易观察到的痕迹,如ABS车辆的制动痕迹起点比较重要。绘图是将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以现场图的形式全面记录下来,应严格按照GA49执行。

(三)痕迹物证保全

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应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保全,以防止痕迹物证的遗失或损坏。车内、车体、轮胎等处的指纹、人体组织、纤维等,应先固定、提取后再移动车辆;对于暂时不能提取的痕迹物证,应用纸板、防雨布、透明胶带等保护起来,防止自然原因造成的痕迹灭失;对于易挥发性的物证,应采用清洁合适的容器密封低温保存;对于重要的衣物证据,应先将衣物上的血迹和液体物质阴干,后用物证盒保存;对于断裂的分离物,应采用合适的方法保存,尤其注意保护好断口形态。

(四)痕迹物证测量

测量时应测量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的位置、长度、宽度、高度和方向等信息;对于轮胎跳动引起的间断痕迹,如制动拖印,应作为连续痕迹进行测量;车辆的碰撞损坏变形长、宽、深,事故现场路面的坡度、转弯半径、附着系数等应测量记录,作为后期事故分析的依据;对于测量误差的控制,测量目标长度在5米-10米时,最大误差不超过1%,测量目标长度小于50厘米时,最大误差为0.5厘米,测量目标长度大于10米时,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0厘米。

(五)痕迹物证提取

痕迹物证提取时应注意:一是不能污染,严禁在提取前用粉笔等在物证上直接标注,在物证附近标注时,应注意不得污染物证;二是应采用干净的容器或包装物提取痕迹物证;三是提取工具重复使用时,应擦拭干净;四是对于血迹等物证,不能重复使用同一提取工具,不能用手直接接触物证;五是不同的痕迹物证应分别包装,严防污染或相互混杂;六是应注明提取人、提取方法等;七是勘验人体痕迹物证之前,应先记录受害人在现场的原始位置,人体痕迹物证勘验应先衣着后体表。对衣着上无法及时提取的痕迹,如车轮花纹痕迹等,应连同衣物一起提取,并防止痕迹被破坏。痕迹物证提取方法分为直接提取和间接提取。直接提取的方法包括刀片刮、镊子夹、剪、挖、锯等方法,应根据痕迹物证的类别不同,选择适宜的提取方法。间接提取方法包括照相或摄像法、静电吸附法、石膏灌注法、硬塑料提取法、复印法等。例如,遗留在光滑路面的加层轮胎花纹痕迹,可采用静电吸附法提取;造留在路面的立体痕迹,如泥土路面的轮胎花纹痕迹、足迹等,可采用石膏灌注法提取;对于车辆或物体表面较大面积的痕迹可用硬塑料提取法提取;对于手印,可采用铝(银)粉、茚三酮、四甲基联苯胺显现,照相提取;血液、油脂等液体物质可用滤纸、纱布或脱脂棉采取。

来源:《常见刑事案件取证指引》 吴照美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