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遺囑可以辦理過戶登記嗎?

先來看一則案例:

2017年5月,張先生的父親因病去世。辦完父親的後事並註銷了父親的戶籍後,張先生拿著父親生前給他的房產證和親筆書寫的遺囑到房管局辦理過戶。

房管局工作人原告訴他,僅憑遺囑沒法辦理過戶登記。還需要繼承公證或者生效的裁判文書。

我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

因繼承取得的房屋,想要辦理過戶登記,有2種途徑:

1、通過訴訟取得生效裁判文書

即所有繼承人通過訴訟的方式到法院走個訴訟流程,其他繼承人承認遺囑效力,並當庭表示放棄繼承權,最後法院通過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的形式生成裁判文書,拿著生效的裁判文書就可以到不等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2、所有繼承人一起到公證處做繼承公證

即所有繼承人一起到公證處表示放棄繼承,由公證處出具一個公證書,拿著公證書就可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但在具體操作中,還有一種情況可以辦理,就是所有其他繼承人一起到不動產登記中心,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因此本案中張先生僅憑房產證和遺囑是無法辦理過戶的。

那麼大家思考一個問題:如果被繼承人持有的是公證遺囑,可以直接過戶嗎?

答案是不能。

實踐中遺囑公證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銷,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如果僅僅拿著一份遺囑公證去要求過戶,房屋登記部門不可能準確判斷這是不是最終的遺囑。

除非其他非遺囑繼承人向公證機關確認其並未持有被繼承人另立的新的公證遺囑且遺囑繼承人不存在繼承權喪失的情況,否則公證機關也無法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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