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为还款 依法追偿获支持

仗义为朋友作担保人,结果朋友借钱后不还,担保人代为还款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即担保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罗某支付原告宋某对其所承担保证责任的借款本金20000元。

2017年4月19日,罗某因经营需要从李某处借款20000元,当场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为一年,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宋某为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期满后,被告罗某未按时向债权人偿还该笔借款,经催讨,原告向债权人偿还被告借款20000元,后向被告追偿该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宋某作为被告罗某的借款担保人,对被告罗某在债权人李某处的借款承担了20000元的保证清偿责任后,其具有向被告追偿所清偿款项的权利,被告罗某应向原告支付其所承担保证清偿责任的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判由被告罗某支付原告宋某对其所承担保证责任的借款本金20000元。

法官提醒:担保人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应当积极行使追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