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被“好友”抵押,主人竟毫不知情

本报讯办一张假身份证,把朋友的房子办理了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数十万元。近日,新北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房屋抵押登记的案件,法院依法撤销了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新北区中央花园的抵押登记。

原告奚某与案外人吕某曾是好友。2011年12月,吕某以身份证遗失为名,通过找关系补办了一张临时身份证。这张身份证上的照片头像是他本人,实际身份信息却是原告奚某的。凭着这张假身份证,吕某补办了奚某位于新北区中央花园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还复制了奚某该房屋的房门钥匙,堂而皇之地做起了该房屋的所有人。随后,他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傅某,向傅某借款40万元。

贪得无厌的吕某没有就此收手,继续以同样的手段非法获取了奚某的各种证件、权证,假冒奚某的身份向平安银行办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并从农业银行骗得贷款3万元。

2011年12月27日,吕某以奚某的名义,和傅某一起来到当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交了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的抵押借款协议、作价协议、身份证等资料,申请进行房屋抵押权登记。原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后,第二天,便通过了抵押权登记。

2012年5月4日,东窗事发,吕某终因犯盗窃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被武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时,伤心透顶的奚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被告撤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新北区中央花园的抵押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本案中,吕某持有的临时身份证为公安机关出具,存在形式合法性,被告在查验当事人身份的过程中不存在未尽审查义务的情形。案涉抵押借款协议已经公证,且被告对当事人制作了房屋登记询问记录,被告在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已尽到了必要的审慎审查注意义务。吕某通过不法手段获得虚假身份证,并以此进行补办产权证、借款及办理公证、抵押登记等均属欺骗行为。被告所作的抵押登记非实际房屋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登记要件,法院应予撤销。被告所作的抵押登记主要证据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违法,相关抵押登记行为的证据不足,也应予以撤销。

法官提醒大家,结交非贤者,难免生爱憎。本案的奚某被吕某补办假身份证,复制家门钥匙,抵押房产,均因交友不慎,望大家引以为戒,以免引狼入室。

(小波王芳赵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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