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建议

2020年的新春注定是令人难忘的,席卷全国的“新冠”疫情给经济生产带来巨大挑战,各级政府也相应出台各项行政措施,这些情况将对经济社会中各类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一些合同主体可能出现履行迟延甚至履行不能。对此, 笔者认为,合同主体应当及早作出法律应对,防范法律风险,力争减轻和避免损失。

一、“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20年2月10日明确表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

从法律定义角度,“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新冠病毒为新发现的病毒,其产生及形成是不可预见的;疫情范围涉及全国,且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阻止病毒传播,疫情影响之深、范围之广,具有不能避免性和不能克服性,如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二、“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因不可抗力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从双方权益最大化以及维护交易稳定、市场秩序角度,可视以下情况酌情处理:

1、合同可以延期履行的,

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延期履行,并对延期履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2、可以变更合同条款继续履行的

根据合同性质和目的,通过变更合同部分条款(如调整标的型号、运输方式、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付款方式和期限等),可以实现合同目的或部分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并对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按以下规则行使解除权:疫情发生前,合同各方无违约行为,确因疫情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一方在疫情发生之前已经违约,后因疫情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约方仍有权解除合同,但因不可抗力免除其违约责任;一方在疫情发生之前已经违约,且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违约方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针对对合同履行法律风险相关建议

1、详阅合同条款

详阅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条款,了解合同中是否已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定义、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作出约定,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及早评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适用的可能性,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继续履行、部分履行还是变更、解除合同。

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尽快梳理统计,区别对待: (1)对无法继续履行的,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明,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于能够履行,但需对履行时间、方式、数量等变更的,可以就合同变更事宜与对方达成协议。

(3)对于能够履行,但是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双方无法就合同变更、解除事宜达成一致的,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4)既未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减损措施,也未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的,将不免除违约方的相关责任。 

3、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不可抗力免责并非免除一切法律责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债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本次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推定债务人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责任。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将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

4、自行或通过律师固定和收集相关证据诉讼或仲裁中证据为王,尽早固定和收集以下证据:

(1)企业所在地区出台的疫情的防控措施,如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等。

(2)防控措施的出台客观上导致了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

(3)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注意保存过程中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手机短信、邮件、聊天记录等);(4)相关部门出具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相关事实性证明。

5、充分了解各地优惠政策措施 全国各地为了落实防控疫情部署,支持企业共度难关,纷纷出台各项扶持政策,企业应多方了解和掌握优惠政策,争取政府支持。 综上,根据疫情防控措施所造成的具体影响,各类合同主体可采取适当、灵活的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