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这些案例告诉你,“假离婚”变“真离婚”也不能重新分割财产

撰稿人 董峻雨律师


【董律导读】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并无离婚意愿,而是为达到某种目的办理离婚手续,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的行为。然而事实上,一些“假离婚”的夫妻往往就演变成了真离婚。而想要复婚的一方就“假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作出的慷慨、让步,认为受到了另一方的欺骗,因此想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无论双方由于什么原因选择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发给了离婚证,都证明双方事实上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签订,协议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此外,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以下案件主要是主张假离婚的一方无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诉求。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17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孙×所主张之假离婚应指夫妻双方并无离婚意愿,而是为达到某种目的办理离婚手续,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的行为。但本案中二人事实上已经离婚,对此双方并无异议,因此所谓假离婚并不能成立。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孙×对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所涉财产分割有异议,应当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孙×提起本案诉讼距双方离婚已一年以上,故不可再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相关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2013年6月29日,本案当事人订立自愿离婚和财产分割协议,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现吕×以离婚非双方真实意思、财产分割有失公平原则为由请求变更财产分割协议。……根据查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是否有失公平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之所以本案一审判决后吕×仍不服判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已非涉案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当事人事后反悔所能解释,究其原因或与当事人因婚姻关系解除后仍存情感纠葛有关。现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民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牛某与常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至于牛某诉称的该离婚协议是常某以欺骗手段达成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实,其要求撤销离婚时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财产,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牛某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4、博爱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抗辩双方系假离婚,该协议属无效协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对被告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东丰县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非因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存在欺诈,系假离婚要求变更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6、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依法认定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依据该协议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虽主张自己受欺骗,双方系假离婚,但对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离婚协议书上已特别注明“经民政部门询问,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确属真实意思表达,没有受到胁迫、欺诈,达成以上协议并经双方审核无误”的内容,故被告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7、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郭某1、被告罗某于××××年××月××日和2014年11月14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能否可撤销。原、被告于××××年××月××日和2014年11月14日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原告也未提供受到欺诈、胁迫的证据,故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从性质上讲,离婚协议是混同合同,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部分属于夫妻人身关系,而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则属于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协议不是简单的财产分割协议,而是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即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

8、磐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4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杨某与杜某签订协议离婚书,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关于离婚协议是否可撤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驶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16年3月9日,杨某与杜某协议离婚,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杨某已经超过一年期限,撤销权消灭。同时,杨某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离婚离婚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故本院对杨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9、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751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主张周某以国家欲征收高额房产税为由欺骗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损害国家利益,因而该协议第三条无效,本院认为,刘某虽主张该协议不是其自愿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周某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刘某主张周某以欺诈手段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损害国家利益,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国家现在并未征收房产税,其关于该协议规避房产税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主张难以成立,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刘某要求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并重新分割相应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某要求周某返还其为周某名下德惠路房屋、奥迪车交纳的各项费用,本院认为,上述费用系刘某在与周某离婚后支付的,属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刘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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