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法律问答:既有人保也有物保无约定时谁先担责

既有人保也有物保无约定时谁先担责

凌某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还欠我们6万余元工资。离职时,凌某向我们出具了欠薪条,并由张某提供一辆小车作担保,由谢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未说明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后因凌某未如期支付欠薪,我们基于方便、快捷,要求经济条件好的谢某担责。可谢某以欠薪人是凌某且张某提供车辆担保应先担责为由,让我们先向凌某、张某索要。请问:谢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胡海凤等5人

胡海凤等读者:

谢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们有权选择谢某担责。

从欠薪人与人保的关系来看,你们有权选择谢某清偿。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谢某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保,你们有权要求其独自担责。

从人保与物保来看,也可选择谢某清偿。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可以就物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表明:已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应受到约束。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先通过该担保物实现权利,再向保证人索要余额;债务人自己未提供物保,有第三人物保又有人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权。鉴于凌某未提供物保,张某提供小车担保、谢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未明确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故既可选择拍卖、变卖张某的小车,也可直接要求谢某承担保证责任。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