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临时用地被征收有没有补偿?

土地征收时会发生各种情况,有时会需要征收临时用地。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容易计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对完整。那么,就临时用地而言,征收是否需要补偿,如果补偿钱有多少呢?

有没有补偿?答案是肯定的。行政相对人由于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合理合法损失,行政机关都应予以补偿或赔偿,重视公共利益不等于排除个人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临时用地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者对土地所享有的权益明显低于长期土地使用权人,在补偿的计算上这一点肯定要考虑。但对于临时用地如何补偿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地方性法规虽然有规定,但操作性不强。

在补偿名目上,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分为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停工停业的损失补偿。土地补偿,主要以剩余的使用期限和临时用地合同缴纳的使用费为依据,计算出应退还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涉及到临时占用农用地的,还要综合考虑到土地性质是否发生改变、临时用地人是否有土地复原义务等;地质勘查临时用地,也要考虑探矿权的费用等。

对于临时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补偿,由专业机构评估协商确定。考虑到临时用地上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的限制,如无合适参照物确定市场价值,可采取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至于停产停业的损失,由被征收人举证,与征收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临时用地人对征收行为不满的,同样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