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元买到LV的法律视角

日前,吉林一位女士在拼多多平台上花了18.8元买了一条LV腰带,但收到货后没有

合格证书和产品证。然后和拼多多协商未果,气的想跳楼。对此,拼多多回应称,

可以退货赔偿,但绝不接受十倍的赔偿。


这则新闻的亮点在哪里?

跳楼!

如果这些新闻改成吉林一位女士在拼多多平台上花了18.8元买了一条LV腰带,和拼多多协商未果很生气。就这么一则消息,估计很多人看都不看。

跳楼抓住眼球了,看热闹的都不嫌事大。那我们抛开噱头,看看,要不要赔偿,谁赔偿?

那先要弄清楚几个问题:

1、这位跳女士,是不是“知假买假”?如果是“知假买假”,就不存在惩罚性赔偿问题。

从常人看,18.8的LV,用脚指头想都知道是假的,但是世界很大,什么样的人都有,不排除她真的不知道。

2、卖家或者平台是否有假货十倍赔偿的相关约定?

这个案子是智商和金钱的二选一,只有承认自己是“*子”,进而才有获得几倍赔偿的可能性。

卖假货纵然不对,但是智商如此捉急也是假货泛滥的原因之一,当然存在即合理,假货也不是一无是处。

借着这个话题,说说“知假买假”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以及职业打假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其中《消法》第55条第1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知假买假”获赔仅限食品、药品消费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在食品和药品领域直接肯定了对于“知假买假”的支持。

在食品和药品的领域,由于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在全国法院均存在拘束力,并且食品和药品的安全对于每一个消费者——也就是社会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我赞成“知假买假应予支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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