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检察院也可当“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雨仁研究 | 非法采矿!检察院也可当“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霍志剑律师按语: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奠定了检察公益诉讼这一重大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要肯定的是,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自实施以来,在全国检察系统得以广泛、深入的开展,成效明显。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媒体表示,最高检在2018年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3160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59312件,占比超过50%。

2020年3月10日,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因非法采矿引起的公益诉讼案,即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经审理,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根据调解协议约定,由涉案4名被告按照不同的比例对矿产资源损失791.59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对复垦方案编制费用13.7万元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对非法采矿点的复垦承担自行修复义务。

不可否认,检察机关作为起诉方提起公益诉讼,有其“与生俱来”的优势,同时还享有在制度上的各项“照顾”。例如,据最高检、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在2019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第11条指出,与相关鉴定机构协商,探索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时先不预交鉴定费,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此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将实现先鉴定后收费的模式。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关注到检察公益诉讼已显现出的一些问题,如民事公益诉讼在实务中面临的法理困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部分功能重叠,以及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间的职能冲突等问题。

作为一项新制度,检察公益诉讼还面临诸多需要厘清和解决的问题,还需要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去共同探索,共同开拓出司法保护公益的中国之路。

新闻《非法采矿!这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