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官制的第一次改革:增设文官

王府官制的第一次改革:增设文官

洪武四年申定的王府官制并非定制,之后,朱元璋又陆续进行了各种更定。

先是洪武五年正月,置亲王护卫指挥使司,每王府设三护卫。洪武七年正月,改王相府牧正署为孳生所,这当是因时损益之举。而后,洪武七年九月,改王相府参军为长史,有明一代王府“长史”一职就此设立。在此时,长史一职的职责是否是参军原先的职责,仍然不明确。洪武八年九月,朱元璋升秦府纪善林温为秦相府长史,翰林院编修朱右为晋相府长史,朱廉为楚相府长史,赵埙为靖江府长史。查《明实录》可知,朱右、朱廉和赵埙三人均儒士出身,洪武六年十二月被任命为翰林院编修。林温由纪善升任长史,亦为文职出身。据此可以确定,“长史”乃文职。洪武九年正月,诏移王相府奉祠所于王傅府典签司后,良医所于典仪所前,典仪改正八品,奉祠所设典乐一人,正九品,俱命刊著于《祖训录》。洪武九年二月,命重定王府官制,这是对洪武四年王府官制进行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其内容如下:

(丙戌)王相府设左、右相二人,武相一人,文相一人,左、右傅二人,武傅一人,文傅一人,首领官长史二人,录事二人。罢王傅府及典签司咨议官并护军府,增设伴读四人,选老成、明经、慎行之士任之,侍读四人,收掌文籍,少则缺之。

(丁亥)置王府典膳所。典膳正、副各二人,司酝二人,典宝所典宝正、副各二人,其正副兼以中官、流官为之,门官二人,正一人,副一人。

这次更定最重要的内容是罢去王傅府,增设伴读和侍读,设置长史二人。相比洪武四年的官制,这次更定有着明显不同于前的政治意义:一是,加重了王府文官的比重,增设伴读四人,且“选老成、明经、慎行之士任之”;增设侍读四人,其职责也是收掌文籍。二是,王府武官的地位略有削弱,王相与王傅虽然人数和品秩并无改变,但王傅府被裁撤,王傅隶属于王相府之下。三是,增设洪武七年改制的首领官长史为两人,表明对长史一职的重用,长史仍然是文职。从上述三条可以看出,逐步增加文官的数量,提高文官的地位是这次改革的目的所在。

在增设文官的同时,即是削弱武官的地位,除了在官制上裁撤王傅府外,在实际任命中,朱元璋不再令王相傅兼任地方行省或都司官员。在王府官制改革前一月,即洪武九年正月,朱元璋对王府相傅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任命:

以前监察御史焦普等三十三人为秦、晋、燕府纪善等官。以户部侍郎汤槃为秦府右傅,佥都督谢成为晋府左相,致仕湖广参政陶凯为右相,太原护卫指挥使袁洪为左傅,户部侍郎陈显为右傅,燕府左傅费愚为本府左相,河南参政陈昧为右相,佥都督丘广为左傅,户部郎中王务本为右傅,广西护卫指挥佥事董勋为靖江府左相,浙江参政李质为右相,飞熊卫指挥佥事徐礼为左傅,户部尚书李泰为右傅。

这次任命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勋戚宿将任王府相傅的旧例,而且王府官不再兼任地方军政官职。早在洪武六年,朱元璋就开始派遣文职出身者就任王府,如以翰林修撰吕宗盛任晋府纪善,国子助教朱复为燕府参军等,但当时尚非常例。在这次官制改革后,朱元璋便大量任命出身文职者赴任王府官。洪武九年二月,以武宁县知县马植等五十七人为秦、晋、燕府长史、审理、奉祀等官。同年八月,以国子生成德琦、牟铭、刘暹为秦府伴读,张寅、王翀为晋府伴读,张翱为燕府伴读,王谦为靖江府伴读。闰九月,以前山西行省员外郎谢达为楚府长史,之后又以温祥等七人为各王府长史,温祥等七人由何职赴任长史,实录并未交代,可能正因为职位不高,故不为之记录。

洪武十年,朱元璋命各布政使推举教官中有学行者为王府官,然后任命崔讷为吴相府长史,彭士敏为录事,张浩为齐府伴读,以国子助教胡隆成为齐相府长史。到了洪武十一年,长史可直接升任王相,“命燕府长史朱复为燕相府左相”,随着王府相傅不再兼任地方军政官员,朱元璋开始禁止王相傅干涉地方有司,其目的仍然是削弱王府相傅的权力。洪武十一年三月,太祖任命桂彦良为晋王右傅。在敕谕中说:“尔既职为王傅,凡王府之事,专以《祖训录》为规,毋作聦明,务欲安静,毋出位以干有司,惟导王以从正道,以此而行,则王佐之材足矣。”明确告诫桂彦良“毋出位以干有司”。随后又赐诰曰:“国傅之职,所以辅导王德,综理国政”。同年七月,太祖在对秦相府的敕谕中再次明确王相不得干预地方财政和司法:

(洪武十一年秋七月)敕秦相府官曰:“王府设官,本古之道,然古者惟以文章之士匡辅诸王。朕封诸子,兼设武臣于相府者,盖欲藩屏国家,御侮防患,无事则助王之治,所以出则为将,入则为相。今靖江相府官与指挥耿良不协,甚有欺凌指挥之意,由是命武相有警则出而为将,护卫指挥副之归,则勿与金榖、刑名之事,军务则文武议之,无事则导王以善。或中书省文移,有乖朕意,尔即如敕行之。”

洪武九年王府相傅不兼任行省官,十一年又命毋干预诸司事,由此,黄彰健推断:“十四年《祖训录》及二十八年《祖训》所定,诸王不预地方民政财政,都司兵仅有警可调遣,此制当始于洪武九年,而六年五月初定本或不如是也。”此一看法尚需斟酌,规定不得干预地方财政和司法,确是始于洪武九年相傅不再兼任地方军政官,无甚疑问;但这一规定是针对王府相傅而言,并非诸王,其理由有五:第一,洪武九年,诸王尚未之国,很难说禁止干预地方诸司的规定是对尚在朝中的诸王而言。第二,洪武十一年三月,秦晋二王之国,上述两条敕谕虽然恰是在二王之国之后朱元璋所下发,但从敕谕内容看,太祖重点是要表明王府相傅的辅导之职,其中不得干预诸司的规定亦是告诫相傅不得出位而已。第三,从朱元璋同时期直接训诫诸王的内容来看,朱元璋对他们的政治期待仍然很高,俨然御民之股肱。洪武十一年三月朱元璋训诸子曰:

昔有道之君皆身勤政事,心存生民,所以能保守天下,至其子孙废弃厥德,色荒于内,禽荒于外,政教不修,礼乐崩弛,则天弃于上,民离于下,遂失其天下国家。为吾子孙者当取法于古之圣帝哲王,兢兢业业,日慎一日,鉴彼荒淫,勿蹈其彻,则可以长享富贵矣。

朱元璋要求诸子勤政事、存生民,取法于古之圣帝哲王,其中并无任何限制诸王干预地方诸司的言辞。同年五月,又赐书秦王和晋王,要他们休养生息,勿劳役生民。第四,从后来诸王陆续之国后的实际作为看,诸王不仅拥有极大的军事权力,也拥有节制布政司的权力,洪武三十年三月,朱元璋曾因四川榷茶事宜,要蜀王告谕布政司和都司:

遣驸马都尉谢达往谕蜀王椿曰:“秦蜀之茶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思藏五千余里皆用之,其地之人不可一日无此,迩因边吏讥察不严,以致私贩出境,为夷人所贱。夫物有至薄而用之则重者,茶是也,始于唐而盛于宋,至宋而其利博矣。前代非以此专利,盖制戎狄之道,当贱其所有而贵其所无耳。我国家榷茶,本资易马,以备国用。今惟易红缨杂物,使番夷坐收其利而马入中国者少,岂所以制夷狄哉?尔其谕布政司、都司严为防禁,无致失利。”

蜀王由于在四川处置得当,还获被《明史》称赞为“独以礼教守西陲”。第五,仔细检阅《祖训录》和《皇明祖训》,虽然朱元璋在最后修订的《皇明祖训》中,对诸王的司法权和人事权有所限制,但并无直接限制诸王干预地方民政和财政的规定。事实上,禁止诸王干预诸司的规定是永乐时期出台,作为藩禁政策的一个方面而施行的,这个问题将另文详述,此处不再赘言。

反观洪武九年到十一年的王府官制改革,可以说这次改革的主要意图是削弱王府武官的权力和地位,采取的主要措施有:1、增设文官;2、王府相傅不再兼任地方军政官;3、限制王府相傅的职权,不得干预诸司。上述这三项措施确实使得王府武官地位大为削弱,与洪武三年的境遇已无法比拟,但这些措施并不能简单视作对诸王权力的限制,从朱元璋对诸王的政治期待、诸王之国后实际拥有的权力推断,以及依据“祖训”文本条文,朱元璋从未命令禁止诸王干预诸司,此时期的限制规定主要是针对王府相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