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明案牵出“网络送养”黑产链!关于送养、收养,法律如何规定?

随着“高管涉嫌性侵幼女案”迅速发酵

“网络送养”“非法收养”等

诟病已久的问题再次被带到公众视野

“网络送养”事件及背后的乱象

亟待被重视和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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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一篇题为《记者暗访网络送养:中介建群牵线,已出生孩子10万起价》的文章称,在知乎APP上以“送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随即找到多条“送养小孩”信息。

《法治周末》记者在知乎APP上发现的“送养孩子”相关内容 图片来源:《法治周末》报道

据法治周末记者报道,其进入一个名为“爱心救助站二”的QQ群,群公告明确提出:“专门提供送养、收养服务,一旦收养成功,当事人必须退群。”

群内管理员有非常明确不同的分工。其中,一位名为“客户负责人”的管理员在群里发送了一份名单:“河北,孕,36周,女,低补……广东,孕,37周,男,中补……”

据了解,所谓“补”,意即“补偿款”。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理解为送养者开出的“价格”。

对此,4月13日,知乎平台官方帐号“知乎小管家”作出回应,“对知乎网站内‘送养’相关信息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并对相关帐号进行永封处置。”

△知乎官方帐号回应

4月14日,腾讯QQ安全中心在其官方微博称,接到用户举报,有人利用QQ群组进行“儿童送养”违法犯罪活动。

对此,QQ安全中心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后已对相关帐号及QQ群组进行了封停处理。

△QQ安全中心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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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送养”的出现

一种灰色领养产业正悄然兴起

其实,“网络送养”暗藏法律风险

那么关于送养和收养

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生父母能否任意将孩子送养?

首先,我国现行的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被送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范围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才能送养。

关于被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三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送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关于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三类主体可以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

但收养法第7条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其次,送养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如:(一)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想要收养孩子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是收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实施收养行为。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一般情况下,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条件(一)即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是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特殊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

四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此外还需要注意,收养的孩子如果达到一定年龄时,收养前要征求孩子的同意。收养孩子时,除被送养人、送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收养、送养双方自愿外,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成立后能否解除?

养子女未成年的,属于无行为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在此期间收养人也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养子女的同意。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和养父母之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的行为是否违法?

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考虑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数额和目的 、送养子女的原因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收养法第31条的规定,如果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刑法第240、241条的规定,孩子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犯罪,收买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另外,在收养和送养中如果对儿童有猥亵、性侵、非法拘禁、绑架等行为的,还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遗弃罪、强奸罪等,都会被依法处罚。

3 看·法

回看这起沸沸扬扬的“高管性侵养女案”,如果鲍某明的确有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事实,就必然尝到自酿的违法苦果。

此外,更应“举一反三”,查清是否存在“网络收养”乱象,对那些披着合法外衣、实为买卖儿童的不法分子,以及网站、论坛、聊天群,必须以雷霆之势 “荡涤污垢”,还网络空间以风清气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