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

民间借贷是企业常见的筹集和周转资金的方式,但复杂的利息计算方式往往会得出差别巨大的还款数额,企业有时小心再小心还是会掉进数字陷阱中,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一)双方约定利息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24%以下,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索要利息,借款人也负有偿还利息的义务。

在24%-36%区间,这部分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而一旦利息约定超过红线36%,不论何种情形,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以上具体参见: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在这一情况中,法律比较倾向于借款人,假如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当然,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具体参见法条: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三)双方约定不明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中,我们需要分别讨论,其一,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其二,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在具体实践中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具体参见法条: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一)约定逾期利息

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该种情形简单概括就是,“有约从约”,约定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而在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就相对复杂一些,需要分情况说明。

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通化法润民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