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租期10年,租金前三年,每年13萬,第四年起每年遞增5000元,並同時約定租金給付方式、時間、違約責任條款。
時間如白駒過隙,轉眼到了2019年12月份,本應在2019年9月1日前到賬的2020年度租金13萬元,到現在卻還未有著落,原告出租方多次催要未果,現在承租方又人去樓空。
原告出租方遂訴至懷遠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租方支付拖欠的租金、違約金、經濟損失、利息等等。被告承租方提出反訴並稱與出租方已解除協議,要求法院確認在2017年6月1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於2019年9月1日解除。
懷遠縣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做了耐心細緻的工作後,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解除,被告承租方支付原告出租方租金、滯納金、經濟損失等60000元。